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與地方政府權限

道路交通號誌標線標誌設置規則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
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
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
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
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
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民族東路左轉復興北路路口,共有四線道,內側兩車道都可以行駛機車,且機車不用待轉!

完全都是地方政府的權限,簡單判斷就是無禁行機車,機車就是可以行駛!

雙向6線道(含慢車道)的道路,內側車道是否能行駛機車,就看地方政府有沒有劃上禁行機車!

有的劃有的沒劃,根本沒有一個標準!

大度路雙向共8線道(含慢車道),市政府也只給一條慢車道當專用道,根本沒給快車道!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wuc0k4 wrote:
在此 真的上了一課 ...(恕刪)

非常贊同你說的話,
在政府極力打壓機車路權的現在,
讓多一點的人知道機車僅剩的權益也是好事,
例如你說的,有這個權利但不見得要用,
你說所以我騎機車還是不會跟汽車搶道,這很ok,
但不要忘了自己的權益,也不需要像小媳婦一樣認為汽車最大,
機車就該自己去旁邊,
萬一哪天在路上發生了些狀況,也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

臥龍深 wrote: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這又如何解釋呢??...(恕刪)

基本上交通部制定遊戲規則,由各地方政府視需要作執行,
有時你會看到兩線道內側有禁行機車,也會看到某些路段機車可直接左轉,
這就是地方自治了。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看地上有無禁行機車字樣最準了。
臥龍深 wrote: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恕刪)


如果這個是一定的話
那就不必畫禁行機車了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wuc0k4 wrote:
在此 真的上了一課
下次遇到不會在車上罵機車騎士了
相信很多開車的也不知道這樣吧
所以今天才會發生計程車事件
不過在路上開車喊難判斷 多數不知情
難保不會再發生這樣事件
所以我騎機車還是不會跟汽車搶道

知道權益最重要,是否行駛看個人!

但如果汽車還是要跟你擠慢車道怎麼辦

或是出狀況時就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爭權力!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民族東路左轉復興北路路口,共有四線道,內側兩車道都可以行駛機車,且機車不用待轉!

完全都是地方政府的權限,簡單判斷就是無禁行機車,機車就是可以行駛!


‧這段話可以同意!

因為還是要以現場的標誌、標線及號誌為正確。
否極泰來。。
臥龍深 wrote:
很抱歉您辛苦了,這個機車專用道的規定在下了解。
那相對的是否也就顯示說,汽車不等同機車,機車不等同汽車,而是各有大致相同的法規及小部份相異的法規,而非某些人所說的,機車等同於汽車。


你發現了問題的癥結了...
依現行的法律不論大小機車就是等同於汽車....
不可以同車道超車...
不過這已經偏離主題了....

BTW...如果願意機車專用道開放給汽車使用....
那麼相對開放進行機車道的部份給機車使用才符合公平原則嘛........
要嘛大家平起平坐...快車靠路中間...慢車靠邊邊....
不要分甚麼機車汽車.....
車速分流才是交通良藥,高速公路不就是採取這樣的規定!
(雖然有人不守規定,但也不會因此取消路權不是嗎?)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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