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雙方都有問題
Volvo超車後前方無車急煞,有錯(但我可以解釋成"我超車後車速過高,我只是減到合理車速",這樣為何不可...)
後車連續行駛內側超車車道未讓出,有錯(還自我感覺良好的"我又沒做錯什麼"),若他的SMART又是1000c.c.以下的,應該另外多收一張罰單(但並不影響此案件判決)
台灣,法律不是保障真正沒錯的人,而是保障誰的故事說的較完整的人的...
乾脆以後強制各車廠安裝行車紀錄器算了...這樣就不會只有單方面的說詞了...
(隱私?"偽"人權團體不要出來亂,要調閱畫面會有相關配套才能進行,這有何不可?)
車,是買來騎or開,不是買來修的...但是我怎麼常常在修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