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Notavailable wrote:

什麼是信賴原則?不...(恕刪)


相信其他用路人絕對會亂來嗎
林冠凱 wrote:
以前老蔣時代的法律是...(恕刪)

台灣什麼時候有過法、理、情?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之前看過報紙,有法官判過類似無罪案件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的用意應該是在
提醒駕駛多加注意,不要疲勞駕駛,並在有危險
狀況的時候可以盡力閃避。
如果沒有這條,那馬路上可能會很恐怖。

koda6622 wrote:
之前看過報紙,有法官...(恕刪)


看過報紙,有法官判過類似無罪案件

死者過馬路穿越安全島 跳下在 內線被房車撞死
法官判無罪

wetty wrote:
基於『鄉愿』的原則發...(恕刪)


法律明定路權,但實務上卻發生有路權的人往往仍被依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罪名遭移送法辦,譬如說一名戮力守法駕駛人駕車依照行車方向、綠燈號誌直行通過路口,卻遭酒駕闖紅燈的機車騎士攔腰撞上並當場死亡,該守法駕駛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起訴,到了法院,即使守法駕駛有絕對路權,法官仍就會依"依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要件來判決該汽車駕駛仍有過失責任,這只有台灣的法律才會出現如此畸形,我也認為大家應齊聚發聲,呼籲立法者要立出路權位階高於交通事故之過失責任,畢竟現行過失肇責之法規範對於廣大守法人民而言,卻是條惡法。
wetty wrote:
引用的是所謂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當你說:『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是你真的了解,什麼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嗎?

當路權成為唯一判斷交通肇事的唯一準則的時候,便會造成擁有無敵路權的車輛,有可能會對其他路人或車輛造成致命的傷害,即使其他路人或車輛有違規的情事發生,也不代表擁有合法路權的車輛,就能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撞死對方!

今天的交通裁決為何會有所謂的28分、37分、55分肇責就是因為交通肇事事件,大部分都是因為雙方都有意外責任,很少有100%無肇事責任的,說一句難聽的話,若是你親人因違規發生了意外,你難道不會搬出這條『帝王條款』來據理力爭嗎?

原則上交通裁決須根據現場狀況研判,肇事車輛是否有足夠時間減速煞車或閃躲,若是完全沒有,看到了違規路人或車輛,完全沒有減速煞車或閃躲,就直接撞上去,你認為還適用所謂路權規則嗎?
ykd521 wrote:
當你說:『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但是你真的了解,什麼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嗎?

三年前的文章,與板上高手交流後
個人對於『應注意、能注意』的想法也有修正了
ykd521 wrote:
原則上交通裁決須根據現場狀況研判,肇事車輛是否有足夠時間減速煞車或閃躲,若是完全沒有,看到了違規路人或車輛,完全沒有減速煞車或閃躲,就直接撞上去,你認為還適用所謂路權規則嗎?

理想狀態下,或許可以這樣解釋:
比如,遠遠地看到闖紅燈,可以煞車閃避,卻不這做,而發生事故,甚至不只是意外,而是故意了

只是,距離多遠,看到有人闖紅燈,是『一定』可以正確反應而避免事故呢?有太多變數了
實務上,不同鑑定單位、不同檢察官、法官而做出不同判定的情形,可能才是讓多數駕駛人擔心的部份(雖然要檢討的是他們鑑定的專業能力,而不是『應注意、能注意』的觀念)

所以,個人還是會呼籲重視路權,大家都照規矩來,就避免了事後爭論『應注意、能注意』的麻煩



舉兩個例子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被認定肇責70%:30%
主要肇責在轉彎車
路權在直行車
但直行車若能注意及時剎車或閃避
仍可避免車禍
所以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直行車仍須負擔30%責任

另一個例子
行人跨越安全島穿越快車道遭汽車撞死
此案例的法官認為
行人突然從安全島竄出
快車道的汽車駕駛無從注意(無法注意、來不及注意)
最後汽車駕駛被判無罪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個人不認為這是帝王條款

為了交通安全、順暢
「注意的義務」仍是所有駕駛人所必備的

wetty wrote:
三年前的文章,與板上...(恕刪)


恭喜你,這三年你沒有白活,確實有成長

更重要的是,你是一個勇敢面對,肯自我檢討的人,給你一個讚
為伊消得人憔悴,衣帶漸寬終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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