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635 wrote:我怎麼看以樓主這種...(恕刪) 不好意思,想請教樓主的開法哪邊有錯呢?看完影片心有戚戚焉因為今天剛好也有經過該路段(國2),某交流道匯入口遇到一台現代Santa Fe連跨兩車道欲進入內線(當時車流量大我走內線)當下也是閃遠燈示警,對方則是退回到原本車道。和樓主處理方式差不多,而哪邊有值得檢討的呢?
看樣子樓主應是有在原地等候國道警吧?建議樓主,先對該名攔車駕駛提出:1: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3: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個人覺得,這3個構成要件,應該該當了。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2: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一條個人覺得難成案,沒有實證)3: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上是小弟個人看法,如有錯請不吝指教,有請強者再提供建議或看法。題外話,如果是發生在小弟身上,告死他們吧,絕不和解,一定要讓他們吃前科加教訓。
川崎綠 wrote:.....因為今天剛好也有經過該路段(國2),某交流道匯入口遇到一台現代Santa Fe連跨兩車道欲進入內線(當時車流量大我走內線)當下也是閃遠燈示警,對方則是退回到原本車道。和樓主處理方式差不多,而哪邊有值得檢討的呢? 切換閃一次就好了,不要連續閃那麼多次,有些人真的是腦袋有問題...以為我們在對他們挑釁。
鍾情 wrote:看樣子樓主應是有在原地等候國道警吧?建議樓主,先對該名攔車駕駛提出:1: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3: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恕刪) 大大我很好奇,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要是故意打檔前進把兩個白爛人撞倒讓他們無攻擊能力,我可以根據記錄器畫面舉證,說我因恐懼造成打檔錯誤,或誤踩油門之類的理由嗎?這樣會有刑責問題嗎?
viperktt wrote:我要是故意打檔前進把兩個白爛人撞倒讓他們無攻擊能力.....這樣會有刑責問題嗎? 這有「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之罪嫌,除了賠償對方車損和醫藥費,如果因此揹上一條前科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