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對方喝酒撞我,我要被關、賠錢,這是什麼世界


sami0107 wrote:
看過判決書了沒?高等...(恕刪)


你確定你有看清楚判決書


sami0107 wrote: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惟本院
揆之兩車相撞處即原告倒地受傷之血跡乃在距道路左側邊線
上,而自此至右側牆面合計仍有4、5公尺之可為被告黃俊士
所駕車寬不及二公尺汽車之行車空間...

由新聞畫面看來,
是在沒有中央分隔線的窄路發生事故,
可以想像一般車輛在這種路段左轉常會比較靠左,
原來這在發生車禍時要負主要責任。
但是再怎麼說,
原告有喝酒,
除非有證據顯示原告就算清醒也沒有避免車禍的機會,
否則認定被告負全責實在太誇張了。

sami0107 wrote: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39號
(三)原審法院送臺灣省台中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認被告無肇事因素...但該院再
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復以「因
跡證不全,肇事實情不明,未便遽予覆議」......
前揭分析意見並未能獲得覆議鑑定委員會之支持、認同
......以及本院前揭論述各情,是尚難逕憑前開
分析意見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這判決很怪!
刑事訴訟講求「嚴格證據」,
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也就是「無罪推定」,
因此對於有利於被告的鑑定結果,
覆議鑑定委員會既不支持亦不否決,
法官卻斷章取義取其「不支持」的部分將原鑑定結果「無效推定」,
從上述引言內容實在看不出開庭時雙方講了哪些話,竟足以推翻原鑑定結果。
除非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不然這種判決實在是亂七八糟!
看完兩個判決書了,
可惜看不到圖,
看來法院認定汽車太偏左側行駛是肇事主因。
刑事法院認定雙方都有過失,
因此被告要負過失傷害責任。
好笑的是民事法庭還說刑事判決不對,被告要負全部責任,
刑事法庭跟民事法庭你們能不能講好再來判
1.要看一下日期才能確定
民事判決講得不對可能係指一審刑事判決。
沒有日期,無法確定。

2.公家機關公文會寫得含蓄一點
(1)坦率交換意見--->談判破裂。
(2)應予補充--->之前是錯的。
(3)現刻積極辦理中--->就是做不到。

3.事跡不全,係指第一次鑑定認告訴人車速過快係主因,太速斷了。

4.事故鑑定只是認定路權歸屬,法官不可能因無法鑑定,就拒絕審判,仍須以刑法規定審判,有可能在沒有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之下,法官只能以車損照片認定,如果撞擊點在車子前面,通常會認定係未注意車前狀況(理由係沒有小車會拿身體去撞大車),也不可能因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一方有喝酒,就推定另一方就無違規,因為法律係規定以證據認定事實。





有沒有人要揪團去法院一下

工具 :腳踏車

飲料:阿比+啤酒

工資:87萬

好賺的耶!!!!
還是很莫名其妙的判決

原告明明有喝酒,喝酒上路就是不對,不管是騎車還是開車

喝酒上路他有辦法面對路上的突發狀況嗎???

沒被撞就屌個跟啥一樣的,認為自己酒量好,還可以騎車

等被撞了才來唉

有夠莫名其妙

就跟 行人過馬路闖紅燈卻不看兩邊來車

騎車過去看到這種的還得要閃

撞死了算駕駛的一樣莫名其妙

就算閃過了我都還是會破口大罵,管他有沒有聽到,還是不爽

心理OS : 不長眼,想送死也別找我送你一程,我可付不起你他媽的喪葬費

delta_force.tw wrote:
說現在....

台灣需要的是恐龍獵人

或是說我們根本是活在侏儸紀公園??...(恕刪)


應該是需要神鬼制裁的法蘭克..........

willey wrote:
還是很莫名其妙的判決...(恕刪)


沒有什麼好莫名奇妙的,也沒有必要再理盲下去。不要再光看片面之辭了。以這件案子來看,就算原告沒喝酒,一樣會被撞,所以可知,開車的人就是有違法的事實存在。對方喝酒是事實,他開車過於靠左邊也是事實,也有違規。如果他開車沒有吃到對向,也就不會撞到人了。反之,換了個沒喝酒的也是會被撞的。結論就是上路就要小心。


呵呵呵!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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