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魨 wrote:
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最大...(恕刪)
那如果賠不出來呢? 一句話沒錢呢? 或是5萬你要不要呢? 這就是為了保障用路人,一旦有事情,可以迅速的得到重要的救命錢!當然民事歸民事! 撞到了,由保險公司來給付,會是對用路人保障的做法!
就像運輸業者,不小心出了事了, 說到要賠償,真的可以拿出兩百萬來賠嗎? 還是說30萬要不要呢!每位駕駛都有幾百萬的錢嗎?(舉例子)! 這就是這個保險的精神,保障用路人的基本保障!
打官司,曠日廢時,而且一句話,沒錢! 就是結束了!
河魨 wrote:
言下之意您的社會經驗是比較足夠就是了
那請問你說這些,有沒有保汽機車強制險,跟上警局、法院有什麼必然關係?有保就不用上警局上法院?還是有保才有錢請律師打官司?
我只是表達一下不同的意見跟心理原始的想法罷了,強制險都實施了也不太可能取消(既得利益者太多了:政府、保險公司),我只是覺得排除政府強制因素,難道大家都繳錢繳得心肝情願!?
題外話
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人一定要投保強制責任險。未投保強制險屬機車者處新台幣1,500~3,000元罰鍰且不得換照、過戶。
這根本罰得太凶了,可能比保險本身還多,這樣是不是違反法律的什麼比例原則,只是說沒這麼閒也不知找誰申訴,如果有人比較懂法律可以說明補充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