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巴栗 wrote:請參考註3http:...(恕刪) 我15樓有說過基本上這條重點在得那個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這邊應該唸成 得到的得 做"可以"解釋而不是唸成 我得走的得 做應該或必須解釋白話說就是微罪可以不罰但要罰也是可以
msrp7512 wrote:交通法規那一條有說寬限10公以內不能開單的??限速110公里你開110~120對警察來說可開也可不開看心情囉我有一個同事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被固定照像桿照了一張照片寄來上面寫測速53公里超速3公里結果罰單一張 真有這回事!!麻煩你貼單出來看看,還有時間、照片跟路段,讓大家小心一點。現在固定照相桿都10KM以內不拍了,我還沒有遇到過10KM以內拍的,麻煩這位大大告知大眾一下。謝謝。
doubless wrote:1. 限速110,你...(恕刪) 是這樣嗎?那為什麼二高限速110的地方 我永遠都開120經過警車也是 相機也是 沒被照過半次?市區限速50 我永遠都開60沒被拍過半次?是因為我運氣太好嗎?法規法規 自己去看清楚再來說嘴吧?
Hope`& wish wrote:我15樓有說過基本上...(恕刪) 之所以提出來只是想說明 若超速未逾10公里在沒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這是因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這是果我的看法是在沒種這個因的情況下得到的果就是不舉發...之所以用"得"(可以) 是因為沒有違反前面的但書("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那就"可以"不舉發就這麼簡單而不是執著在認為警方在超速未逾越10公里"可以"不舉發也"可以"舉發的字面意義那警察實務上就很忙 爭議不斷單純個人解讀 純討論
是這樣嗎?那為什麼二高限速110的地方 我永遠都開120經過警車也是 相機也是 沒被照過半次?市區限速50 我永遠都開60沒被拍過半次?是因為我運氣太好嗎?法規法規 自己去看清楚再來說嘴吧?------------------------運氣好不代表對,10公里是避免測速錶爭議警察是可決定要不要處理或勸導
LIN566 wrote: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是的, 案發地點是在限速100公里的路段, 看來我不是槍下冤魂(雷射測速槍)...,...(恕刪) 標題改一下吧...樓主確實違規,警察也沒開錯單這種標題容易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