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heets wrote:還好該名駕駛開得慢有...(恕刪) 兩個紅綠燈旁邊都有那個藍色畫著一台機車跟兩個箭頭的牌子那是甚麼阿?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walakaho wrote:然後沒有表示抱歉、只顧拉拉短裙,又直接騎走...= =.....(恕刪) 不是拉短裙她穿的是牛仔短褲機車騎士煞車時車子斜一邊腳下的包包滑掉了快點喬一下才能美美的道歉?不用了啦反正汽車撞到我他要賠我我還可以以刑逼民呢
回頭問個問題,法條裡面還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嗎?記得之前有判例說已經沒這條了...p.s.這種自殺式的,根本是連分心去注意的時間都沒有...真不知那些大官是不是都坐車出門不是自己開車所以能訂出這條旁觀者的法條?
就算是四輪的這麼開法,也是違規啊變換車道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方向燈、安全距離、直行車優先...更別提,左轉彎時要從最左側車道30~60公尺前,就應該先由右側車道,換至左側車道行駛左側車道,路口前30公尺要閃方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