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述這條法則 (不依時速)行車紀錄影片的GPS顯示時速僅能提供監理單位參考而已~
本人研判..若駕駛人行為屬於超明顯違規狀態,應該可成立!

近日,我若有找到類似成功檢舉的案例 再傳上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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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附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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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道路內車道若對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碼歸~一馬~
才能釐清楚重點事項 以占用超車道論處即可一輛接一輛
占用內側車道,無法有效疏導整體交通流量,勢必拖延彼此間之行車速度
超車後,於適當安全距離下,返回原車道,就對啦! 沒那麼困難嚕~
!!!基本請儘可能保持 //超車道 常態淨空(流暢狀態)//,才能有效防止車輛回堵現況!!!
至少 請各位大大 行經國道3號 在<南投縣與台中市>區間路段,(其餘地區我管不著)
請儘可能保持內側超車道淨空狀態,超完請駛回原道,這樣大家都~好行~!
~謝謝大家~以上,本人誠摯感謝~
各位關心交通用路狀況,為良好行車次序與安全交通而努力!




???


此案至少罰款NT$9000~12000以上
只能說抱歉,因此駭到您!



我認為 所謂"明確違規事實",務必請檢附內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