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車紀錄器是否有成功檢舉國道龜車?

"具有相當充裕與足夠安全距離"可以返回中線,卻長時間佔用內側超車道,以致於堵塞後方行車!

以上述這條法則 (不依時速)行車紀錄影片的GPS顯示時速僅能提供監理單位參考而已~
本人研判..若駕駛人行為屬於超明顯違規狀態,應該可成立!

近日,我若有找到類似成功檢舉的案例 再傳上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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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附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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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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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道路內車道若對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碼歸~一馬~ 才能釐清楚重點事項 以占用超車道論處即可
一輛接一輛 占用內側車道,無法有效疏導整體交通流量,勢必拖延彼此間之行車速度


超車後,於適當安全距離下,返回原車道,就對啦! 沒那麼困難嚕~
!!!基本請儘可能保持 //超車道 常態淨空(流暢狀態)//,才能有效防止車輛回堵現況!!!

至少 請各位大大 行經國道3號 在<南投縣與台中市>區間路段,(其餘地區我管不著)
請儘可能保持內側超車道淨空狀態,超完請駛回原道,這樣大家都~好行~! ~謝謝大家~

以上,本人誠摯感謝~
各位關心交通用路狀況,為良好行車次序與安全交通而努力!

yangbean wrote:
最近版上有警察對龜...(恕刪)


就是沒辦法檢舉,
才會有一堆龜在這邊說自己是合法的,
內線早就沒救了



以上附圖依時間順序排列:
當日警車巡察時,內側車輛已逐漸慢慢退出超車專用道!
一直至此路段時..警車大概是(覺得前車=無解狀態)且後方有車靠近 因此離開內線

依圖清楚顯示:占用內側超車道車輛[您擋道了]
但部份車輛仍不為所動(他們認為自己行為沒問題) ???
///詭咧.. 內側為超車專用道,中文字看不懂,且無法理解嗎?///...
其中一輛 因前方車堵,於短距離內,變換至中線車道
(這就是占用內側超車道~所衍生車禍之危險因子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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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個人首發之 //第一次成功檢舉//案例(受理中/我有把握,此案肯定列罰(非以上附圖事件)
不過也..與內側超車道被占用,稍有關係~ 就是:間接地駭至其他用路人,以較短距離內超車(影響用路人安全)



保守估計 此案至少罰款NT$9000~12000以上

PS: <為了您我將來的安全>..重罰一次就知哪兒犯錯,SORRY暫時害您需繳$$!

HADES LEE wrote:
朋友們,打去記得說要「報案」、記得要提到「龜車在超車道低於80公里」、「造成堵車」
「龜車車號跟車型」都記得要說

狠一點,請說「我會用行車記錄器,記錄你們有沒有處理」
保證你會看到紅斑馬獵烏龜



一整個藍照面
...........報告! 報告! ...........................
總共,惟檢舉兩件涼涼...其中一件有檢舉成功

被檢舉受罰者,主肇因於:
=> 類似(內線超車道)被佔據事件;因為車道不暢通,他車意欲超車。
=> 繼而超車過程中,衍生的違規事實只能說抱歉,因此駭到您!

我首次檢舉..不熟悉檢舉要點
另件,無法檢舉成功原因之一 應該是:
1.提供佐證 僅限兩個檔案
2.而且影片(檔案大小受限)因此無法提供充足證據,佐證。//附(有)影片檔。
而圖片 卻是以這張合一貼圖(佐證)..沒有連貫證據顯示為同一輛車。
該車持續以時速108~110行駛於內側超車道 粗略所見大概至少長達五公里之遠。
///經按鳴幾次~喇叭,提醒他讓道 卻置之不理 "順此"檢舉灰色車輛//




因為 我已劃聲 說國道塞車 都不關我的事了
(為了抓犯人...讓自己及其他用路人處於危險情境不好)

PS: 但奇怪不知怎地 最近國道三..內側較不被占用呢..好像改善良多呢

還有 大概是~我下載 線上查詢截圖..因故~ 重新反覆得又進入該系統..
國道警察曾來電說明 !!!他們看到回傳訊息,他們早就已處理完成..怎?..又..???

(接獲電話後 我查詢吾電子郵件處理時間順序 既然無誤)
...那可能是系統自動回傳提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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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超車道 是國道塞車主因 也是造成擦撞意外車禍的主因!//////
yangbean wrote:
最近版上有警察對龜車...(恕刪)

幾百年前就檢舉過了
不管用什麼法條都不會成功
回復永遠都是那句話
未經標準檢驗局……OOXX
105年11月5日台視新聞 19:02 新聞報導
國道警察局 交通組長 說明:"檢舉烏龜車"占用內側超車道...
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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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所謂"明確違規事實",務必請檢附內容如下:
=> 其~右側/中線,有足夠充分安全距離,卻未駛離。
=>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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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內容:
...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PS:以上,依行政罰明確原則,辦理! 為了自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請勿惡意逼車!
///如遇內側被占據時,最好不要繼續跟進,讓他單一輛車在那裡 龜就好~啊///

我曾劃聲"國道塞車都不關我事" 僅是:不會檢舉"國道占用內側超車道"違規行為喔!
但或許將來有機會..檢舉快速道路..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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