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lfman wrote:事實這位車主就是疏忽...(恕刪) 所以因此撞到警察然後下車跟警察說:對不起吼,都是因為A住擋到我了所以才這樣~難道頭都不用伸一下,或轉一下看清楚嘛??駕駛自己疏忽沒觀念,怪A住難怪就是有些人轉彎變換車道方向燈打了直接轉方向盤然後撞到了之後說我有打方向燈,有死角頭轉一下,CHECK一下再轉不是更好??
維尼爸 wrote:你是有沒有看前面~一...(恕刪) + 1關A柱什麼事? 明明就是駕駛人的技術能力不足或習慣不好的問題交警穿螢光(反光)背心會不明顯嗎? 怎麼可能會看不到我所謂的習慣不好是很多人在馬路上左彎的時候都不會到中線再轉 ,都提早切 , 但比如在地下停車場知道要閃柱子就會到中線再轉 , 為什麼就不會被A柱擋到去擦撞柱子???
撞到員警的話聽說罰很重,請保重~法條我再幫你翻一下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