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n wrote:
說穿了就「自我約束」...(恕刪)
基本上台灣的法是多國安規,美國學一點日本學一點義國學一點.........看什麼學什麼,但從沒有想過為什麼這麼做、適不適合台灣國情就硬幹,結論就是台灣的交通亂象...........
gojen wrote:
說穿了就「自我約束」四個字!
台灣人就是自制力特低,所以法條特腦殘!
如果把日本的制度、法條套來台灣,我看亂個七、八年後才遂漸正常化.....應該也是合理的。...(恕刪)
walakaho wrote:
大車撞小車並沒有大車全錯
肇事當下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或者"過失致死"偵訊,不代表判決就會完全叫你吞下
很多案例也都是無過失釋放
不要只會講吃虧的
平交道事故,都還要查列車駕駛有無煞車,管你來不急~A型路權也一樣沒煞車你就有過失
人家闖紅燈逆向,你應當有義務閃避~天經地義
我沒違規,所以可以閉眼睛開車~你來撞我100%你錯~別再幻想了好嗎
不要說台灣怎麼樣
沒違規就無罪~笑死人!
這樣有歐巴桑穿越馬路我每天都光明正大撞下去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