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大大遇過用機車佔路邊位置給汽車停的人


takayamah wrote:
向分局、派出所檢舉也沒有用,要跟馬路的管理單位檢舉啦~~
有檢舉就會處理。

就像我最近檢舉亂倒廢棄物一樣,向環保局檢舉,環保局推到市政府的清潔隊,清潔隊推說不知道,想只派員照照相,清理費用還要我自費.
我一氣之下打110報案,110說請當地派出所到場了解,派出所警察說這不關他事,我才靈機一動說報案抓亂倒垃圾的人,他們才無奈受理。結果人犯第二天就抓到,市公所的清潔隊才"受理"告那個亂倒廢棄物的嫌犯。我才知道,報案檢舉也要配合"誰可以提告"是兩回事,馬路是公家的,你還要瞭解管理單位是誰?弄到他們"提告",才可能消除"路霸",所以您要好好做個功課才不會事倍功半。
...(恕刪)

你的重點應該是亂倒廢棄物的嫌犯
跟路霸是不一樣的
台灣的路霸就是無敵的

不過這是很好的實際分享資訊
我之前都跟110 環保局 縣長信箱檢舉
都沒用

那請教一下
所謂馬路的管理單位是甚麼?
為何臺灣路霸那麼多?當然很多原因,比如: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在馬路上堆置廢棄物或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就是當地的警察局,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外,不代表他就沒有涉犯刑事責任之可能,問題是如果你以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向警局檢舉,警方依法行政的結果,很有可能就是不了了之,很多人只好摸摸鼻子繼續容忍路霸。

但如果你以竊佔罪去提告(請不要再說必須要道路的主管機關去告,公訴罪就是不需要提告,只需要告發就可以),警方受理刑案的結果就必須移到地檢署,這樣警方才不敢大事化小。當然,有的是一時的佔據馬路,這不容易構成竊佔罪,但依照開版版主的說法,行為人已經是長期占用並排除他人使用馬路,這跟據地為王沒兩樣,當然構成竊佔罪,這有判決可以查。

linpredator wrote:
那請教一下
所謂馬路的管理單位是甚麼?(恕刪)


簡單:
看是國道,省道或縣道哇

一條馬路要先分辨是誰管理的,要向他們檢舉。
如果您只打給派出所,派出所基於"為民服務""警民一家",會"注意"這件事,"勸導勸導",過沒幾天又一樣。
如果您照個相,向"公路管理單位"檢舉,有時間,地點,有耐心一點,多檢舉幾次,現在的公務機關,民眾即使發個mail,也算公文,都要有回應,大多會處理。公路,老百姓只有使用權,要告粉難,除非出人命或有意外事故。

派出所警察,你打給他,要告路霸?憑什麼呢?馬路又不是你家的,警察也不是管馬路的,有什麼路用?當然要搞到公路的維護或管理單位去告呀!

拿亂倒廢棄物的例子來說,要告廢棄物還是人?告廢棄物警察才不會鳥你,甚至還要我自己去找環保局,我不是又要繞一圈了,警察甚至連筆錄都不想給我寫!我就說,那我要你們去抓亂倒廢棄物的人,跟"人"有關,警察才心不甘情不願寫筆錄,到現場拍照。人第二天抓到了,警察也通知清潔隊,清潔隊人證物證到了才告"這個嫌犯"

這種邏輯你了解了嗎?
arenchen65 wrote:
但如果你以竊佔罪去提告(恕刪)


請問您要告誰呢?人沒抓到哇?誰把障礙物放在馬路上當路霸?您如果能指名道姓,很有把握,有足夠證據,當然可以告竊佔呀!如果告錯人呢?人家可能反告你誣告喔=.=.

補充:
如果向管理單位檢舉,就算沒有抓到人,還可以用"民眾檢舉"請相關機關清除障礙物,因為他們........


有"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嗯~~可以執行公權利了= =
派出所警察,你打給他,要告路霸?憑什麼呢?馬路又不是你家的,警察也不是管馬路的,有什麼路用?當然要搞到公路的維護或管理單位去告呀!
...................................
上面這句話其實是有問題的,
馬路不是私人的,是國家的,但為什麼私人去占用馬路,就不構成違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警察是管馬路的,公路局只是負責維護路面,但這都不是問題核心,
警察是管犯罪的,所以涉有竊佔罪他當然得受理,難道要去公路局告竊佔罪嗎?
一個行為往往會有多面向的責任,比如酒駕,有罰鍰(行政責任)有刑責(刑事責任)。

版主的問題其實就是台灣長期存在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往往就是當地人容忍或者警察漠視所造成,
或許連警方都覺得幹嘛告竊佔罪啊,這樣只是徒增我們員警的工作份量,所以他當然不希望你提出竊佔罪的告發,但結果就是路霸繼續生存。

順帶一提,還記得之前新聞報了一個阿婆拔了分隔島上的一株花,結果被警方移送竊盜罪的案件嗎,難道那朵花是警察的?難道那朵花的主管機關有提告?不然警察幹嘛去偵辦?理由很簡單,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警方知道有犯罪嫌疑,依法就得偵辦。

版主的問題,如果能掌握行為人(機車牌照可以提供警方去查),就可以向警方提出竊佔罪告訴,警方就得去查證,對方還敢繼續佔嗎?

adidas6827 wrote:
看過用轎車佔位子給轎車過,就在我老家對面。...(恕刪)

鄰居就是這樣...
自己家一樓前面停了一台,另外一台就停在附近不用收錢的停車格,然後兩台車就輪流停那停車格...
這種好像無法可管...但看了就是不爽!

arenchen65 wrote:
版主的問題,如果能掌握行為人(機車牌照可以提供警方去查),就可以向警方提出竊佔罪告訴,警方就得去查證,對方還敢繼續佔嗎?(恕刪)


告人要有證據,有明確當然你也可以告哇?
但誰會吃飽那麼閒,為了"路霸"出庭呢?如果您很有興趣,對公益事業很熱心積極,當然可以為之。

竊佔罰是刑事還是民事?我對法律不是很懂,我這人私心重,我只想提供證據給"主管機關"去告就好,出庭的事我才不願意花那種精神去做。

我在這裡提出的方式,是由廢棄物事件想來的,您知道我怎可以做"筆錄"嗎?因為廢棄物是倒在我的土地上,我是所有權人才有權利的,廢棄物是倒在私人土地上,我才報案的。結果呢?提告人卻是清潔隊?為什麼?因為違反廢棄物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是環保局相關部門。

路霸是在公路上發生的,照道理是要由主管機關提告,我們小老百姓有這個提告權利嗎?(如有錯請更正),我潛意識認為只有"檢舉"權利,既然要檢舉,當然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才能事半功倍。

arenchen65 wrote:
還記得之前新聞報了一個阿婆拔了分隔島上的一株花,結果被警方移送竊盜罪的案件嗎,難道那朵花是警察的?難道那朵花的主管機關有提告?(恕刪)


因為阿婆是現行犯?警察抓到現行犯,記功喜獎跑不掉, 謝謝!!

takayamah wrote:
簡單:看是國道,省道...(恕刪)

你們兩位真是真理越辯越明阿
那路邊的馬路到底是歸誰管的?
算縣道嗎?
這一個嗎?

主題形態: 建議 作者: 小華 日期: 2011/4/28 上午 10:50
主題:
新北市內的縣道養護單位?近來行經新北市內縣道路段的路況實在是爛到不行,到處都是坑坑洞洞,有的洞大到公車經過都會碰的一聲嚴重晃動,而路面上到處噴漆畫格子做記號,實在是有夠醜醜到極點.
現在的新北市境內縣道的路況應該是近二十年來最差的!不知道現在新北市境內縣道養護單位究竟是誰?簡直是爛到不行!原省市共管的縣道橋樑如光復橋,中興橋,新海橋,重陽橋,三鶯橋,中正橋,碧潭橋等現在是歸誰管?橋面的狀況也是很差.
發言者: 洪貴紅 回應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時間: 2011/5/2 下午 02:29:00主旨:民眾小華陳述「新北市縣道路況坑洞服務品質不佳,並列舉
光復橋、新海橋、重陽橋、三鶯橋、碧潭橋等橋面狀況也很
差」案,經查為貴局養管,請貴局妥處逕覆陳情民眾,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人民陳情案件100年4月29日傳真單辦
理(檢附陳情內容)。
二、副本抄送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陳情人亦提到中正橋橋面狀況
也很差,請貴局妥處逕覆陳情民眾,(檢附陳情內容)。
發言者: 公路總局 回應機關:公路總局
時 間: 2011/5/2 上午 08:50:00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傳  真:02-23754662
承辦人及電話:陳春雄 02-23113456#6408
電子信箱:chenc@thb.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路養管字第10000196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反應「新北市轄內縣道及橋梁橋面很差」乙案

回覆意見:    
一、有關台端陳情「新北市轄內縣道及橋梁橋面很差」乙案,本局已傳真管轄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查明妥處,並儘速回覆台端。
二、請俟本局所屬單位查處回復後,再惠予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以供業務處理精進參考。
三、台端關心路政,特此感謝,敬祝行車平安!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takayamah wrote:
告人要有證據,有明確當然你也可以告哇?
但誰會吃飽那麼閒,為了"路霸"出庭呢?如果您很有興趣,對公益事業很熱心積極,當然可以為之。

竊佔罰是刑事還是民事?我對法律不是很懂,我這人私心重,我只想提供證據給"主管機關"去告就好,出庭的事我才不願意花那種精神去做。

我在這裡提出的方式,是由廢棄物事件想來的,您知道我怎可以做"筆錄"嗎?因為廢棄物是倒在我的土地上,我是所有權人才有權利的,廢棄物是倒在私人土地上,我才報案的。結果呢?提告人卻是清潔隊?為什麼?因為違反廢棄物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是環保局相關部門。

路霸是在公路上發生的,照道理是要由主管機關提告,我們小老百姓有這個提告權利嗎?(如有錯請更正),我潛意識認為只有"檢舉"權利,既然要檢舉,當然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才能事半功倍。...(恕刪)

因為廢棄物是倒在我的土地上,我是所有權人才有權利的,廢棄物是倒在私人土地上,我才報案的
請教一下
可是一般道路被路霸占據
任何一個人並不是所有權人
如何對路霸提告呢?

就如你後面那段講的
小老百姓只能檢舉
那到底要向誰檢舉才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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