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wrote:
殺路肩是違規的方式,
規避違規的方式, 就是到匝道前擠入車流, 也就是在白虛線變換車道 (投機嘛).
...(恕刪)

C大
您是說高速公路要下匝道插隊嗎?
呵呵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硬要插隊匯入車流的話
不太可能會有安全距離的
沒檢舉過不知道
但應該可以用上述兩條


因為高速公路沒有一般道路的這條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forlover26 wrote:
是啊...所以他們被舉發啦~
看來按此邏輯,那些沒走路肩的都不是汽車了~

錯! , 應該說是 "守法的用路人"

linpredator wrote:
C大您是說高速公路要...(恕刪)

插隊的要檢舉喔..如果剛好有空隙被插進來這樣檢舉不會成功
但如果是他插進來時有車跟他平行但插進來的車硬擠..這會成功

文斌 wrote:
加碼一下1. 這是己...(恕刪)

這位大哥真的很恐怖...
每次都邊開車邊拿手機錄影.....
我覺得你比那些插隊的還惡劣...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wishleakage wrote:
錯! , 應該說是 ...(恕刪)


那麼,照此邏輯,大大之前的用詞
wishleakage wrote:
這個時候 , 那些嫌...(恕刪)


可能也要考慮改一下,不該用"汽車",而是"違法的用路人"...

linpredator wrote:
C大
您是說高速公...(恕刪)



eric62 wrote:
插隊的要檢舉喔..如果剛好有空隙被插進來這樣檢舉不會成功


所以變成規避違規咩~~ 殺外線到匝道口切 "出口專用車道", 啊就剛好有空檔, 剛好可以變換車道咩~~ 咱排了十來分鐘...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forlover26 wrote:
可能也要考慮改一下,不該用"汽車",而是"違法的用路人"...

還是不對 , 違法指的是那些汽車 , 與其他守法的用路人是不一樣的~~~
wishleakage wrote:
還是不對 , 違法指...(恕刪)



嗯嗯,
在下懂得大大的邏輯了,

依大大之前的回文,
"這個時候 , 那些嫌重機鑽路肩的網友就不見了........

人家騎路肩 , 也是跟你們這些擁有路權多年的汽車學的阿..."


在下相信,大多重機車友還是"守法的用路人"...

而那些學"汽車"行為多年的"那些重機",
若說"違法指的是那些重機 , 與其他守法的用路人是不一樣的"應該也不為過了......

在下受教了~



就是有些駕駛人不願遵守交通規則,依序排隊前進,就愛秀出與眾不同的個性,
走自己愛走的黑路,被警方拍也好被民眾檢舉也罷,真是休怪別人無情愛檢舉,
多多檢舉這些妨礙交通次序的違規駕駛人,用罰單來提醒他要遵守文通規則,
投機取巧亂開車是不行的,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現代人時間就是金錢,一切要快速要方便,在路上行車隨性開車,哪管他交通次
序,沒警察在更是天馬行空,如果有人去制衡,如行車影像記錄違規事實並檢舉,
那些就愛走自己的路的達規駕駛人,必然會有所警惕有所所制.對於維護交通次
序又何嘗不是件好事.
其實20多年前..
還只是中山高的時代..
只要一塞車就有一票的在走路肩了..

所以..
現在走路肩並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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