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wrote:
殺路肩是違規的方式,
規避違規的方式, 就是到匝道前擠入車流, 也就是在白虛線變換車道 (投機嘛).
...(恕刪)
C大
您是說高速公路要下匝道插隊嗎?
呵呵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硬要插隊匯入車流的話
不太可能會有安全距離的
沒檢舉過不知道
但應該可以用上述兩條
因為高速公路沒有一般道路的這條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