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回來看到令人傻眼的回覆,以後大家自求多福,有能力的盡早移民吧!!行車記錄時間錯誤不能作為違法(危險)行為之跡證???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5月8日致市長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有關您所提供『北宜玩命駕駛』一案,本分局相當重視轄內道路行駛之安全及秩序,針對超速行駛本年度迄至四月執法取締計有2550件、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計有752件。另本分局已將警用大型重機車編入北宜路沿線巡邏蒐證勤務,亦有編排偵防車輛進行各式違規車輛蒐證,一經完整蒐證,即刻開立逕行舉發單;若違規情節係屬嚴重危險駕車,將通知車主前來說明。另您檢舉汽車(2838-EL)危險跨越雙黃線超車,本分局依您所附影片資料謹慎審查後,發現該影片畫面所呈現之日期、時間不明確(檢舉照片上時間與檢舉時間不符),故本案不宜對該車逕行舉發。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交通問題的關心,若有任何交通問題,敬祈撥電逕洽承辦人,不勝感禱。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組
chengdio wrote:出國回來看到令人傻眼...(恕刪) 有啥好傻眼的?本來規定就是要時間正確才能開單啊畫面上的時間明明是2010年3月31日你要怎麼證明是今年5月7日發生的事?沒憑沒據的要警方怎麼開單?交通違規的舉發期限是違規發生之後3個月內就算警方相信你而開單告發收到罰單的車主一看照片上日期竟然是2010年一定會去申訴吧說不定還會上新聞"誇張!違規兩年後才收到罰單!"之類的標題換做是你收到罰單說你上個月違規舉證照片的日期卻是前年的日期你會接受這樣的罰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