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music wrote:也就是說,阻止法益受侵害的立法原則,應是限制行為人的駕駛權力(恕刪) 限制行為人的駕駛權力,就是扣駕照嘛。駕照被扣了還是可以無照駕駛,只要不被警察攔查就不會被發現,這樣還不是同樣能開車上路?還不是再次脫序?不過扣車牌對家裡有2輛以上的車的人來講,也沒用就是了。
shojo wrote:全部都是想說什麼就說...(恕刪) 認同有沒有人能從法理邏輯,法益侵害,刑"期"無刑這樣的角度討論一下似是而非,白馬非馬的詭辯就拜託手下留情不要再po我真的很好奇,怎麼想都覺得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