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如何下標題比較妥當

yanyu_911 wrote:
你們喜歡用情緒用輿論...(恕刪)


大大,討論的內容,如果讓您感到不適很抱歉

不過我們說的警方用槍時機,當然不是隨意開槍

我們所談論的是嫌犯已經"攻擊"警察,為害到其他人的安危時才用槍

畢竟,我們並不知道嫌犯身上是不是真的沒有可以反擊的武器

而且在嫌犯對警察做出反擊的行為之前,我想警方都不會隨意射擊...
(畢竟台灣警察的權力,沒有像美國這麼大)

而且警方在面對嫌犯時,再逮捕前

我想對嫌犯採取"完全不信任"的動作是必要的吧!
如果嫌犯騎重機就簡單了,頂一頂就摔車,馬上制服,看來現在歹徒也懂得啥叫被動安全啊,用堅固的車體跟警察對幹,老百姓就更不用想了,誰知道哪時就在路上碰上這種人呢
重機喜好者

yanyu_911 wrote:
你們喜歡用情緒用輿論...(恕刪)


愛講法就來講法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之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現在是在討論員警遭受威脅

扯啥殺人犯活逮不活逮...
以這個案例而言
警察當然是可以用槍
把人打傷應該也沒有爭議
打死是誤擊還是故意就真的是羅生門了
從門上那個彈孔看來,這槍法神準
此時,兩名警員下車準備盤查,怎料周男猛踩油門衝撞,撞掉偵防車右後車門,兩警及時跳開,其中一警立即舉槍,往周男左後車輪連開兩槍,坐在偵防車內的另名警員,見同仁生命受到威脅也對車輪開槍,但周男休旅車又向前移動,子彈貫穿駕駛座車門,當場打中他的左胸。


當時警察來不及閃,就會像那車門一樣,

都衝撞警方了,難道不能開槍嗎?

不衝撞警方不就沒事了..........
衝撞員警...他說了算?是否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能否躲開?

ex:假設今天一個偷車賊在偷得車後,被路巡的員警發現上前盤查,
該偷車賊想躲盤查而一時的慌亂加足油門想逃,
因緊張慌亂而致使出逃過程撞了幾部車也差點撞上此員警(非故意行為之)

所以...(按很多人的腦袋想法),反正開槍把他打下來不就好了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可以的

*所以都拿衝撞當理由(有心人當藉口),當場擊斃即可?
如果該名員警因此遭到懲處..

那乾脆規定警察不得配槍好了...

或者乾脆廢除警政機關算了...

這樣嫌犯就能暢行無阻...犯罪天下...不會有被擊斃的風險!!!

yanyu_911 wrote:
衝撞員警...他說了...(恕刪)


真好笑,所以他不是故意要躲盤查的?

那我拿把刀,被警察要求放下,我一緊張亂射,射死警察,我也不是故意的。
yanyu_911 wrote:
衝撞員警...他說了...(恕刪)


1.他不偷車就沒事

2.逃、加足油門、衝撞車輛...這些因素都已經有足夠理由使用槍隻了...

我想如果您的觀念,永遠是如此...

那不管警察使用什麼樣的方式,您都不會滿意的

yanyu_911 wrote:
衝撞員警...他說了算?是否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能否躲開?

ex:假設今天一個偷車賊在偷得車後,被路巡的員警發現上前盤查,
該偷車賊想躲盤查而一時的慌亂加足油門想逃,
因緊張慌亂而致使出逃過程撞了幾部車也差點撞上此員警(非故意行為之)

所以...(按很多人的腦袋想法),反正開槍把他打下來不就好了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可以的...(恕刪)




講了老半天所以到底不可以的原因是什麼?

哪個法律條文規定不可以拿出來作證嘛

這世界不是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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