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9050243 wrote:
我方無肇事責任即使對...(恕刪)
所以你別聽他亂扯 ..
無過失根本不用怕刑逼民 !
要是有人敢這麼弄我 , 我一定反告誣告 .
告民事還有一點機會 , 告刑事根本是找死 .
誣告的定義是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無肇責就是沒有過失 , 而當你沒有過失 , 對方卻還要告 "過失傷害" , 這就有誣告的可能了 .
自己不懂不要亂教 .
你自己被告卻不懂主張自己權益 , 那是你自己的問題 .
各位若注意政治新聞的話 , 可以看到許多政客告來告去的 , 都是告民事 ,
不敢告刑事的 , 因為告刑事的都要注意這條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