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采潔 wrote:
哪邊規定多車道路段不...(恕刪)
一直都是講同車道 ! 有什麼問題嗎 ?
不同車道除了高速公路有限制不能由爬坡道超車 , 否則沒有
右側的問題 .
tcn1john wrote:
所以說,可以從右側不同車道超車囉?
那同車道為什麼警察說可以超呢? 不會造成併行嗎?
就是那個光 wrote:
不是這意思
而是在沒畫車道的路上,因為單線就會有同車道超越的問題,兩車道就應該使用所謂的不同車道道追越,但在法律上都是使用安全規則101條的超車以及97條來規範,也就是兩車道以下,只要有超越前車,不管是不同車道追越或是未畫線的同車道超車,一律都受101及97條的超車規範
但是四車道這類多車道,則是單純以98條來規範所謂的車道追越,沒有超車的條文適用,為什麼會有詭異的情形,這原因是當初民國六十六年,98條多車道規則裡仍有所謂的同車道超越前方車輛的敘述,解
釋函更說明98條的超越同車道前車就是101條所謂的超車,自然都受處罰條例47條的右側超車的限制,不過受到後來修法,98條多車道已經把超越同車道前方車輛的文字拿掉,加上71年的函釋說明兩車道以下使用101條及97條超車及行駛方式,而四車道多車道的98條卻只有不同車道追越,不受101條超車的規則,既然不叫超車,自然沒有條例47條右側超車問題,所以郭大才會說多車道沒有所謂右側超車的問題
放到高速公路,大部分都是兩線道,所以就算不同車道追越,依然受所謂安規101及97條超車規範,做出條例47條右側超車自然要處分,不過路寬為兩線道以上,在多車道情形下,只有所謂的98條不同車道追越,卻沒有右側不能超車的問題,這狀況大多是在收費站或是拓寬路段才有機會出現
最後所謂的超車,大多是指同一車道的前後兩輛車,後車使用不同車道追越前車後回到原車道之意,跟同車道超車是兩碼事
所謂的幾線道,依安規98條解釋是不把慢車道、機車道、機車優先道等車道列計,別傻傻的把慢車道或機車道也算成一線車道,也就是說平面道路除了像承德路那種幾十米寬的大馬路外,快車道兩線(含)以下都受安規101及97條超車規範,自然不能違犯條例47條右側超車,但機車並沒受到限制,請參考判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指出:
「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臺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並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于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並行機車之駕駛行為,與一般「汽車超車」系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