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沒有鑽車的問題喔 . 一篇來自於官方的正式回覆

大家在討論法規,你拿實際情況來貼幹嘛?

實際就是沒人CARE,不管是機車還是汽車
有人甚至連安全距離都不甩了

你不是在討論法律,怎麼扯到現狀來了?

而且可超車不等於可以同車道超車

wetty wrote:
個人以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因為『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器腳踏車』
所以,『機器腳踏車』算不算『小型汽車』?(大部份的兩輪機車都比四輪汽車小台)
如果『機器腳踏車』也算是『小型汽車』;大型重機可不可以比照白牌走慢車道?
(交通規則說,大重是機車的一種,而機車又是汽車的一種...)
條文是死的,解釋是活的;只可惜,我不是那個有資格解釋的人(只能上網胡扯)...(恕刪

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 只是政府在管理時將機車丟在慢車堆!

大型重機拿回正常路權後(尚差高速公路), 政府懶得修改細部規則, 只丟了一句比照汽車, 規則也只改說比照汽車適用規定!

所以大型重機在取回正常路權之時, 就已經喪失機車機動性了, 所以100%確定無法享受機車專有的路權!

大型重機確定無法任意行駛慢車道, 就算再問台北市交通大隊100次也一樣(這是交通大隊警察親口說的)!

因為一句比照汽車適用規定就等於全部了!

雖然規則明定大型重機是機車(已經三讀通過改成機車, 只是行政院尚未核准)的一種, 但基於99-1條的比照汽車適用規定所以完全喪失機車機動性!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wetty wrote:
個人以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因為『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器腳踏車』

所以,『機器腳踏車』算不算『小型汽車』?(大部份的兩輪機車都比四輪汽車小台)..(恕刪)

按照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提及四輪以上汽車或機器腳踏車,
條文只寫汽車的話,正常來說就是泛指各種使用內燃機為動力來源不以架線軌道行駛的
車輛。不過有時候四輪以上汽車會用小汽車這個名詞。
tcn1john wrote:
而且可超車不等於可以同車道超車...(恕刪)


誰說不行 , 你不懂交通規則齁

現在只有規定大重在高速公路上不可以同車道超車 , 其餘車種都沒有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誰說不行 , 你不懂...(恕刪)


不太懂耶
也不只小弟不懂,許多人也都不懂
懂法規的雲大要不要去指教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11401&last=38082567
95條第二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為何要寫四輪以上汽車, 因為機車屬於汽車, 所以不能只寫汽車, 否則會搞不清楚!

後來(2007/11)才出現大型重機取會路權, 但政府又懶得全部更改條文, 就草草多出一條(99-1條)還有條例也有載明(92條內)比照汽車!

99-1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99-1條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大型重機適用所有汽車規定, 其他交通相關規則也對一般機車(550cc以下)才能行駛專用道與進入停等區或待轉區!

所以確定慢車道部份爭不贏警察的!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二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同一個車道在條例(法律)裏是禁止的行為, 超車之前一定會先並行!

單車道在這是指一個車道!

何謂鑽車? 或是何謂鑽車縫?

也就是兩台車之間的縫且無論大小, 這個縫很可能是個車道上的汽車所形成的, 也就說說利用別人剩餘的車道空間行駛, 也就是同車道並行與同車道超車!

法律已經禁止同車道超車了, 且無論任何車種都屬違法行為(違規與違法都可以, 因為違規始終必須引用法律開罰)!

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CCL wrote:
都說是鑽車縫了, 還能左右有50cm ?


交通規則有規定平面道路的安全距離就是 "能隨時煞停之距離"

以台灣人鑽車縫的車距,
真的遇到急煞之類的狀況,
我想沒有半台車煞的住,
重點是那些愛鑽的人,
10個有10個都不會打方向燈。

以某些人的論點來看:
沒撞到都算有保持安全距離
就算真的撞到了,
也是大車撞小車,
有受傷的最大,
這就是台灣的爛法規。

米咖 wrote:
95條第二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99-1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比照小型汽車與四輪以上汽車...
這能算是同一件事嗎??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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