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個人以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因為『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器腳踏車』
所以,『機器腳踏車』算不算『小型汽車』?(大部份的兩輪機車都比四輪汽車小台)
如果『機器腳踏車』也算是『小型汽車』;大型重機可不可以比照白牌走慢車道?
(交通規則說,大重是機車的一種,而機車又是汽車的一種...)
條文是死的,解釋是活的;只可惜,我不是那個有資格解釋的人(只能上網胡扯)...(恕刪
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 只是政府在管理時將機車丟在慢車堆!
大型重機拿回正常路權後(尚差高速公路), 政府懶得修改細部規則, 只丟了一句比照汽車, 規則也只改說比照汽車適用規定!
所以大型重機在取回正常路權之時, 就已經喪失機車機動性了, 所以100%確定無法享受機車專有的路權!
大型重機確定無法任意行駛慢車道, 就算再問台北市交通大隊100次也一樣(這是交通大隊警察親口說的)!
因為一句比照汽車適用規定就等於全部了!
雖然規則明定大型重機是機車(已經三讀通過改成機車, 只是行政院尚未核准)的一種, 但基於99-1條的比照汽車適用規定所以完全喪失機車機動性!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為何要寫四輪以上汽車, 因為機車屬於汽車, 所以不能只寫汽車, 否則會搞不清楚!
後來(2007/11)才出現大型重機取會路權, 但政府又懶得全部更改條文, 就草草多出一條(99-1條)還有條例也有載明(92條內)比照汽車!
99-1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99-1條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大型重機適用所有汽車規定, 其他交通相關規則也對一般機車(550cc以下)才能行駛專用道與進入停等區或待轉區!
所以確定慢車道部份爭不贏警察的!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