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這種人
1、先到肇事地點查看有無監視器(店家或路口均可),確定有則請承辦員警協助調閱,保留證據。因為對方紅燈右轉那是你說的,他不承認又沒證據都是假的。
2、若無則直接向地區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作為將來起訴及判決的依據,但是會花費你3000元;也可向案發地點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免費),但此項無法律效果,檢察官是否採納要看你造化。鑑定也可開庭時像檢察官提出聲請,但開庭再申請要等非常久~~

3、先檢具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至當初受理你事故的單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不要直接殺過去,先打電
話跟承辦的人員約定時間以免撲空。
4、到你所在地區或發生事故的地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會需要對方地址,對方若不願意提供可依法向承辦單位申請,但是只能拿來調解用,其他用途後果自負。提告和調解可同時進行,理由如下:
(1)因為未經過調解程序進入訴訟,承辦檢察官、法官多半也會將案件送往地檢署獲法院所設的調解庭,會浪費很多時間,開庭一次大約間隔一個月,偵查庭-->調解庭-->起訴-->審理庭,以上應該都不會只有一次,看你要花多少時間。
(2)如果在告訴期間能達成和解就不用跑後續的程序了,把和解書給承辦書記官即可。
(3)有些人就是不到黃河心不死,"可能"收到地檢署傳票就願意賠了。
(4)調解前,檢附修車單據,最好有明細及相關相片佐證,以後如果要出庭也是必須的,法院不會依你嘴巴講多少就判給你。
5、這就是以刑逼民,但是也是有風險,除非你能確定你完全無過失,真的想拿到賠償就是在調解時退讓一點,視對方經濟能力及自己能接受的範圍達成和解為先,否則一般法院判決會將你的車輛折舊且以恢復原狀為優先,在扣掉過失責任比例,以你陳述的傷勢及金額判下來的錢會讓你傻眼,並有浪費生命的感覺。倘若你有讓他增加刑案紀錄的決心那就另當別論,一個月易科罰金是三萬元給國家,這種案件無坐牢之可能性。

6、就醫收據不要丟掉,可以申請強制險,因為行動不便搭計程車就醫或必要行程(上下課或上下班)的乘車收據也可以報,詳細情形對方若不院幫忙報出險,跟你的強制險保險公司洽詢,提供對方車號即可。所謂強制險就是不用有發生他就一定要出險,但僅限於體傷及必要(交通、看護)部份。
以上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