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5205520 wrote:
http://jir...(恕刪)
跟他打民事
我有個老師 跟你一樣最後一天被告
他剛好是教補習班的 也有留看醫生的收據
好阿 調解60萬送你 先避免案底
之後告對方民事反賠600多萬...........
補習班老師不能上課賠很大阿.......
對方都要哭了
車禍受傷---民事賠償
肇於國人因為行車事故而發生車禍,常經導致人員受傷時,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賠償」請求賠償的事項,包括:
一、所受損害:
(一)醫療費用: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受傷而就醫的費用,包括住院費用、復健費、藥品費、手術費、檢驗費等,被害人都可以憑「醫療單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而醫院的伙食費、升等病房的差額,或國術館的費用,如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亦可憑單據向加害人請求,但是法院具有一定的審核權限。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
對於看護費、搭計程車的交通費、身體機能維持費用(如:購買拐杖、輪椅等),只要被害人能提出合理且必要的單據,即得據以向加害人請求。
(三)車輛所受的損害
被害人因為車禍後造成車輛受損,可以據以向加害人請求回復車輛原狀的修理費用、車輛減少的價值、不能使用車輛的損失等。
二、所失利益
(一)勞動(不能工作)損失:
被害人因為車禍後,在醫院或家中休養,而向公司的請假,遭到扣款的薪資損失,被害人可以提出薪資單、請假單、診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據以向加害人請求。
(二)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係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表」的等級,再由法院據以計算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比率,憑以計算被害人至60歲或65歲(實務見解對於退休年齡的認定不一)為止所受之損失金額。
三、.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因車禍發生後,所受之精神上痛苦,亦可以請求慰撫金之賠償,法院會根據被害人受傷的程度、被害人之社會地位、薪資、教育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而判給被害人金額不一的精神慰撫金,金額約在數萬元至120萬元不等。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