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龜車是看不懂正常人的行為的
oyc4388 wrote:
...(恕刪)
maken wrote:
這邊先前有人PO過高工局的官方回覆: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193928&page=1


U-Car 那篇網頁的圖,小弟幫您 post 出如下:



我們可以看到,那根本不是所謂「高工局」的官方回覆,
而只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科「某位科員」的「民眾答詢回函」而已!

那群「絕對速限派」的人,企圖「魚目混珠」、「拿著雞毛當令箭」,
竟然將「警察局」的某「科員」的「民眾答詢回函」當成「大法官的釋憲文」了!??
我們可別上當了!!

而同樣是在 U-Car,
也早已有人 post 出真正的「交通部 臺灣區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官方回覆了: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214865

原文轉貼如下: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

由此可見,現行法規的文字雖然寫得有一點點複雜,但邏輯其實仍然很清楚: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而之所以會出現「各自解讀」的現象,是因為那群「絕對速限派」的邏輯觀念很有問題!
他們以為:既然自己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了,而所有人都不應該違反法規超速,所以當然沒有「堵塞行車」的問題;
而殊不知,那只是他們自己的想法而已,其實並不符合法規原文的邏輯!

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絕對速限派」他們卻解讀成: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
QQQ2011 wrote:
真不知道「絕對速限派」他們的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恕刪)


給你知道的話,他們就不是「絕對速限派」了。

QQQ2011 wrote:
竟然將「警察局」的某「科員」的「民眾答詢回函」當成「大法官的釋憲文」了!??



QQQ2011 wrote: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你好像也是很開心的把高公局當成和大法官解釋文一樣重要了



QQQ2011 wrote: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你可以google一下管字第0990019210號,和你這篇一樣是只有在各大討論區才出現的神秘公文,還是同一個承辦人,說真的,這兩個文都是舊文了,想回直接回在舊的就好了,用自己帳號發文衝人氣並不能幹嘛

我真的覺得台灣人很奇怪,明明就設計110最高速限,就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說那我開130怎麼開...?
最近常開北高
以下是車陣真實狀況

外側車道______大卡車______大卡車__________聯結車_________大卡車________聯結車
中線車道______轎車_____轎車____轎車_____轎車_____轎車____轎車____轎車_____轎車
內側車道______龜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_轎車
請問 你碰到龜車時 旁邊有紅斑馬嗎?
那要怎麼抓 紅斑馬會瞬間移動?

吳小胖1229 wrote:
反正政府又不抓龜車,龜車永遠不會怕,有政府當靠山

QQQ2011 wrote:
內線車道的車速最快、中線車道的車速次之、外線車道的車速最慢

很好,以此為準,
假設龜車(在此定義為「未超速」)全都滾到中線車道,
內線車道全部留給速度快的車子超車用。
接著以台灣北部的車流密度,
中線車道兩輛車中間不是無法再插入車輛,就是只能再插入一到二輛車,
根據「內線為超車道」規則,
速度快的車子超車後要馬上回到中線車道,
但是馬上又被龜車擋住,於是馬上又切到內線,
超車完又回到中線車道,不到一秒鐘又切回內線繼續超車,
台灣真的有人這樣開車的嗎?
哪個不是就乾脆一直內線車道開到底,懶得回到中線,
結果又回到原來的爭議 -- 占用內線車道。

更何況,如果真的所有車都乖乖走中外車道,內側車道淨空,
以北部的車輛密度來說,內線車輛大概永遠切不回中線車道了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很好,以此為準,假設...(恕刪)


您可能不太了解「連續超車」跟「持續占用超車道」這兩者的差別在哪裡 .....

小弟的印象中,這方面的專家應該是 herblee 大大 .....
呼叫 herblee 大大!小弟有請了~~
yuffany wrote:
很好,以此為準,
假設龜車(在此定義為「未超速」)全都滾到中線車道,
內線車道全部留給速度快的車子超車用。
接著以台灣北部的車流密度,
中線車道兩輛車中間不是無法再插入車輛,就是只能再插入一到二輛車,
根據「內線為超車道」規則,
速度快的車子超車後要馬上回到中線車道,
但是馬上又被龜車擋住,於是馬上又切到內線,
超車完又回到中線車道,不到一秒鐘又切回內線繼續超車,
台灣真的有人這樣開車的嗎?
哪個不是就乾脆一直內線車道開到底,懶得回到中線,
結果又回到原來的爭議 -- 占用內線車道。

更何況,如果真的所有車都乖乖走中外車道,內側車道淨空,
以北部的車輛密度來說,內線車輛大概永遠切不回中線車道了吧。...(恕刪)

小弟在日本, 德國,法國,瑞士,奧地利,義大利等歐陸國家開車, 都是超車完就離開, 完全沒有困擾
因為當地,所有駕駛人也都是這樣做, 永遠替別人留下一條路
只要有超車需求時, 就一定有"超車道"可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last=42440217#42091207

只要有超車的可能, 中/外線車就可以介由超車, 離開中/外線的, 是不會有上述的情況
如左圖
內線是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中/外車道才是行車道 , 定速巡航應走中/外車道

因為A車超越完右邊的B車之後, 它的右邊只剩下"空氣" 它不再超越任何車, 所以這是"行車",行車如何主張"超車道"路權? 在路權上,這是說不通的
A車和正在超越的C車,之所以能出現在超車道, 是因為它曾經超越B , 越過B之後,A在超車道的路權就消失了, 必須退出.


如圖左, 正在超車的車, 正是來自外線車道 , 這樣外線就少一台車,可以減低外線道的密度, 外線車道的車距反而可以拉開.
而且由內線超車過去的車, 不會影饗到中/外線的車速, 因為它是超越過去,到前面去了, 不會擾動原本的車流 ,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反而如圖右
超完車都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於是車距不足,減速往後推移.
車速減慢後,後車要超車,只能右側超車, 可是行車道上本來就是大車和慢車, 只要碰上一台慢車, 就又超不過去,拖累到整體車速

左圖的車流是可以超越過去的, 這樣可以讓密度永遠不超過 30車/公里, 這樣雖然永遠無法達到,30車-40車/公里的最大車流量, 卻可以保證車流順暢, 細水長流, 避免壅塞發生。
右圖是無法超越過去, 所以只能不斷把密度加高,往車道內塞入汽車,增加車數來製造高車流量, 這樣很快到達最大車流兩量,也到達臨界點, 馬上就壅塞了。

這不叫內線淨空 , 這叫"除非超車,行車靠右"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和速限完全無關
這是車速分流,慢車靠右的原則
這是車道使用分配的規則

內線淨空不是沒有車
而是內線的車速要保持比中線快, 可以不斷超越中線車
這樣內線車速更會達到速限, 會更有效率
無車可超時, 自然回到中線 , 靠右行駛, 內線自然"空出來"

實施 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
在車多時不可能會淨空,因為中線車為了超車,會不斷進入內車道.
只有車少時,無車可超 ,內線車回到中/外線, 才會淨空無車

北部交通壅塞這個問題,很早之前, 就說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0#42102815

這是南崁附近的國一高速公路空拍圖

大家都說是車多 , 道路空間不夠
事實不然
台灣的家庭汽車擁有率, 比起美/日/德 ,要差的很遠

如圖 ,汽車是散在三個車道上,明顯沒有次序, 沒有靠往右邊, 於是產生許多"無車"零碎空間
若有"行車往右"的規則, 內車道的汽車, 可以往中/外車道移動, 這當中,有零碎的空間, 就可以填滿
內側車道的空間, 就增加出來
這樣內車道車速更可以達到速限,讓內車道沒有龜車, 行車更有效率

佔用內車道不離開,車道切割得很零碎. 而零碎的車道空間,無法超車進入, 是無法使用的, 道路空間白白浪費掉 .
如圖紅框內若有車佔用,就會造成,後車無法超越, 形成黃框內的無車空間

於是車帬就因此而形成, 車帬和車帬之間的無車空間, 就是浪費掉的道路空間.

行駛於內側車道,紅框內的車, 若車速和中線相同, 會造成併駛, 應退到中線車後方, 也就是橘框內行駛。

如果大家都一定要擠入內車道, 要像日本一樣, 行車靠左, 那也沒有問題, 統一就好
統一改成"行車靠左"
這樣, 日本車來台灣,方向盤通通不必換方向, 可以直接進口, 車價更便宜 .

問題就是沒有統一,沒有規定 , 亂成一團

這就如同我們的抽屜不整理, 東西亂放, 於是抽屜的空間就不夠了
如果分門別類, 疊整齊, 放好後, 發現空間還很多
如果車輛能整理, 統一往右邊靠, 一輛輛排好, 讓空間能夠騰出來, 車速就能提高而且更流暢.

當然 ,經典的囚徒困境 , 基於人性,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佔用超車道,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開得很高興",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其實也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
如果它選擇"合作" , 讓出超車道, 讓其它能開快的車, 能超車離開, 讓中/外線車道車輛數目減少,, 對於慢車也有利, 因為能因此擁有更大的前後車距 , 更容易開車

選擇合作? 兼善天下 ?
還是基於私心, 選擇背叛 ? 獨善其身 ?

QQQ2011 wrote:
您可能不太了解「連續超車」跟「持續占用超車道」這兩者的差別在哪裡 .....
小弟的印象中,這方面的專家應該是 herblee 大大 .....
呼叫 herblee 大大!小弟有請了~~
...(恕刪)

小弟不是專家, 對不起, 太忙了, 剛下班
若有回覆不完全之處, 容明天再補齊
"行車道"Traveling lane , 日本的"走行車線"
超車道, 在英國稱Overtaking lane 美國稱Passing lane , 日本稱追越車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壅塞時機動開放路肩, 多出一個車道
機動調整速限, 前方加快車速, 後方限速 , 這樣壅塞路段的車距就可以拉開
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要解釋何謂超車, 何謂超車道, 就可以引申出來

超車 Overtaking
右側超車(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超越 Overpassing (Over + pass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都是不同的行為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Overpassing超越
回到原車道, 就是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Overpassing超越 +Changing lane變換車道 ,
有二次變換車道+ 超越, 這是"超車"Overtaking

"行車"是不用變換車道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14#4212698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是所有法規當中,對唯一對"超車"有描述,下定義的法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車"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

然而, 卻被錯誤解釋為: 超車道可以兼做為"行車道"使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42271886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所以,交通部說, 這不是超車,這叫 "變換車道超越"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超車"和"超越" 顯然是兩碼事 , 是不同的行為

而且,高管規則8-1-3 寫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寫"內側車道為 "變換車道超越"道
所以,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行路線", 就是原來的車道
再者,在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段話, 並沒有說"超車道"可以兼"行車道"使用,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若解釋為整個"超車"行為三步驟當中,第二步驟的"超越"的那個部份,
才能符合上面所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並且和現行的法規
以及"靠右行駛"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等規定相符 .

herblee wrote:
小弟在日本, 德國,...(恕刪)

其實很多人在超過擁塞群之後都會讓出內線,
問題是,很多人都是「即使時速只快1公里也要超車」的沒耐心者,
這些人在超車時,速度只比中線車道快一點點,
不但會讓占據內線車道的時間拉長,
有時候還會因為坡度改變等因素反而比中線車道還慢,因而形成拉鋸,
他們也自認比中線車道快所以可以走內線啊。
偏偏擁護「內線車道為超車道」的人當中也有不少這種人,這才是惡習啊!
然後中線車道的車有時候也會有比速效應,
看到內線的車比較快,就跟著開快不想讓出前方那一片廣闊的無車視野,
然後中內線兩台車都不敢超速,最後就在速限+10附近拉鋸,
內線車輛超不過去又不願放棄(放棄還要看中線後方車輛給不給插)
就堵在那邊了。

至於你所說的理想情況,
目前在北部不可能實現,
所有車道隨時都是近乎滿載,
大家只能挑最有利的車道走了。

另外,就算依你所說的最佳情況,
遇到交流道還是塞車,
交流道上來的車子干擾外線車流,
外線切入中線,中線切入內線,
此時內線速度即使比中線快,也還是比交流道匯流前的車流慢,
後方快速車被前方慢速車堵住,就形成交流道附近的塞車了。
北部塞車最大宗應該是來自於此,而非內車道龜車。

至於警察的取締標準,
由於中線車道時常塞滿,
內線經常處於連續超車狀態,
因此國道警察只抓速限這一點也是有道理的。

靠右的理想則很難實現,
主因是很多駕駛人對大型車輛敬而遠之,
畢竟很多職業駕駛的惡劣行徑是有目共睹的,
萬一發生車禍被後方大型車輛追撞更慘,
因此很多人就算開得慢也寧可走內二車道,
反而是開快車的人比較敢走外二車道,(速度快時擋住大型車的機會就低)
因而形成「外車道是超車道」的笑話。
追究下去有很多盤根錯節的原因,
不是「讓出超車道」與「靠右」兩句話就解決問題的。
要不然,職業駕駛可也是喊「讓出他們的超車道」喊得很大聲,
喔不對,他們不是用喊的,是直接用龐大的車身逼小型車讓出外二線給他們超車。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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