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_jerry wrote:
具名檢舉,不需懷疑........
這句話的依據在哪??小弟無才,第一次聽過耶。這有行政命令或是相關的解釋文嗎??還是只是監理單位人員的一面之詞???
我違規你要罰我,我想自做自受,這無話可說,但是在沒有任何認證的機器所提供的相片就作為證據或是依據,這說不過去。我把時間更改一下,那每台車全中獎,不是嗎??
換句話說,你違規被照相機拍到,基本上都要罰!!(我有申訴過一次,因為相片裡有兩台車,是哪一台超速??申訴成功過,免罰....),那是因為最起碼機器有認證檢驗過,如果連這個標準都不用遵守的話,哪請告訴我,標準在哪??監理人員說了算嗎??一個只有具名檢舉就可以不用檢驗,那我可以說我下次去驗車,也可以直接過阿,因為我具名檢驗,不容懷疑阿......
去申訴吧!!
+1 先不管樓主是不是真違規,
只要具名檢舉就可以凌駕一切?
這是哪國的法規,也只有中華民國才有這種阿甘法規吧!
無論樓主是否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08:10分後才走以開放之路肩,前提是...檢舉者的儀器是非公證儀器也未有公證文件來足以證明儀器上之時間是正確性,如照順序是檢舉者需證明自己的儀器是經公證過才可依據檢舉吧,並非是跳過檢舉者直接請被檢舉者來佐證。
那如我把行車紀錄器調到非開放路肩時間,到有時間性開放路肩路段拍攝,那不就等同全部都受害呢
那如交通大隊,或一般警員,拿著未送公證檢驗之儀器測速槍,或故意拿不準確之測速槍,限速50公里/時開50公里/時被測出來是開70公里/時,你服嗎?那全國都可以免稅了,走路都可以超速,整天開超速罰單就好,因為被開單都要自己先佐證
PS.有被開過超速罰單者就知道,罰單內都有聲明,此儀器經過公證較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