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你要申訴
你從哪裡拿出證據說你是8:10分之後開路肩的 ?
人家有畫面 有時間 有證據
你口說無憑就說自己很冤
一個禮拜了 有行車紀錄器的都知道畫面哪會留這麼久 除非他檢舉時有備份
不然你就看看廣大版友有沒有人的行車紀錄器可以幫你作證阿~

你可以去交通裁決所賭賭看阿
噢 對了 交通裁決所好像要繳錢的喔 判你申訴有理才退錢給你
單純對部分回應有些疑問

檢舉人、被檢舉人、高公局三方時間都可能不完全正確的情況下

(檢舉人行車紀錄器一定正確?被檢舉人假使依規定行駛還得自己用行車紀錄器佐證(時間也不一定正確)?

高公局怎能確定哪一方時間正確?)

如此下來怎麼能開單?

還不如用路段開放公里數為依據還比較沒爭議

回應的人都感覺有點幸災樂禍...



開放這措施卻沒完善的處理機制

還是別去行駛的好...

不然再怎麼樣都是民眾吃虧

hf_jerry wrote:
具名檢舉,不需懷疑........

這句話的依據在哪??小弟無才,第一次聽過耶。這有行政命令或是相關的解釋文嗎??還是只是監理單位人員的一面之詞???

我違規你要罰我,我想自做自受,這無話可說,但是在沒有任何認證的機器所提供的相片就作為證據或是依據,這說不過去。我把時間更改一下,那每台車全中獎,不是嗎??

換句話說,你違規被照相機拍到,基本上都要罰!!(我有申訴過一次,因為相片裡有兩台車,是哪一台超速??申訴成功過,免罰....),那是因為最起碼機器有認證檢驗過,如果連這個標準都不用遵守的話,哪請告訴我,標準在哪??監理人員說了算嗎??一個只有具名檢舉就可以不用檢驗,那我可以說我下次去驗車,也可以直接過阿,因為我具名檢驗,不容懷疑阿......

去申訴吧!!


+1 先不管樓主是不是真違規,
只要具名檢舉就可以凌駕一切?
這是哪國的法規,也只有中華民國才有這種阿甘法規吧!

super woman wrote:
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去找立委,要求承辦主管來開記者會
申訴舉發證據不具公信力,行車紀錄器的時間為私人並可經調整的~!!
我認為不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而是舉發之證據需有公信力!!
就這樣囉~
除非檢舉的行車紀錄有錄到開放路肩的燈號,以行車紀錄器時間為準實在很扯.
那我只要把我行車紀錄器時間固定在開放路肩行使的時間,然後我就隨時都有證據說我是在開放時間內走路肩了.哪有這種道理.

或是建議樓主把行車紀錄器時間調倒事發當時,然後開在一般平面道路,然後具名,這樣就可以證明對方拍到的根本不是你!
雖然你抗辨的時間誤差原因,並非不可能
但常理來說,檢舉人不會那麼無聊
八成你們好貪便宜行事,提早行駛路肩
才會讓其它照規距的駕駛人看不下去,進而舉發你們

同為用路人,紅字部份僅是我個人看法
警方對檢舉人的資料就採信任原則,你現在講白點只能死馬當活馬醫
不然怎辦

哪有那麼巧的事,電子看板一公告路肩通行,你馬上就看到就切車道
好巧不巧又被後方人拍到,這後方車行車紀錄器又慢了六分鐘
chrisintaipei wrote:
哇勒台灣是要證明自己...(恕刪)

台灣是被證明有罪就有罪 ,無罪則要自己證明無罪才是無罪的沒錯。

搶銀行的人只要把行車記錄器上的時間調一調,他就有不在場證明嗎?---只要當時有證人或證據顯示出銀行被搶時,自己並不在現場的話行車記錄器確實可以當不在場證明之一。
 這就叫假證據OK,只要關係好手腕高的話嘿嘿嘿。不然你以為那麼多小兵當一當之後就忽然自殺死亡或落海失蹤是怎樣來的。
真不知道愚蠢的鄉民何來,真是一種米養百種人

無論樓主是否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08:10分後才走以開放之路肩,前提是...檢舉者的儀器是非公證儀器也未有公證文件來足以證明儀器上之時間是正確性,如照順序是檢舉者需證明自己的儀器是經公證過才可依據檢舉吧,並非是跳過檢舉者直接請被檢舉者來佐證。


那如我把行車紀錄器調到非開放路肩時間,到有時間性開放路肩路段拍攝,那不就等同全部都受害呢

那如交通大隊,或一般警員,拿著未送公證檢驗之儀器測速槍,或故意拿不準確之測速槍,限速50公里/時開50公里/時被測出來是開70公里/時,你服嗎?那全國都可以免稅了,走路都可以超速,整天開超速罰單就好,因為被開單都要自己先佐證


PS.有被開過超速罰單者就知道,罰單內都有聲明,此儀器經過公證較準

super woman wrote:
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這不是重點

要證明你的清白去看照片還是檔案就知道了

如果很多人都跑路肩就是開放了

如果只有你一個人跑在那邊

那就

而且要檢舉也不是很簡單的一件事

因為警方很怕出事

都會

向檢舉人要求一堆東西

如果沒有他們也不敢隨便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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