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有這麼好康的事?

denny.w wrote:
連續動作的違規,像是跨越雙白線同時又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

通常承辦員警只會開一張,

但是,通常這種人違規是成性的,在多跟一下車,你會在不久後又拍到一次違規,

收集越多,對方的驚喜指數就越高


...(恕刪)

沒錯阿

就歐比王大的案例來講

很簡單

兩個分開寄不就好了

先寄未使用方向燈900

一個月後

再寄跨越雙白線600
(你說闖紅燈跟紅燈超越停止線是同一個違規項目就算了 那個人可能路口停了一下 然後又衝過去了 變換車道前未打方向燈跟跨越雙白線是不同違規項目阿 怎麼會同一個?)


要不然

最簡單的

寄去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就好了

保證承辦員警乖乖告發兩項違規

很多案件寄到內政部警政署以後

很神奇的

原本不開單的都開單了



台北市哪一個分局?

是中山分局嗎?

還是大同分局?


linpredator wrote:
很多案件寄到內政部警政署以後

很神奇的

原本不開單的都開單了...(恕刪)


受教了,以後會試試

linpredator wrote:
沒錯阿就歐比王大的案...(恕刪)

這位前輩,這招我有學起來哦,不過最近半年常走的路段違規少好多,感覺車好騎多了
kgb830 wrote:
這位前輩,這招我有學起來哦,不過最近半年常走的路段違規少好多,感覺車好騎多了
...(恕刪)

k大
你客氣了
這種東西哪有甚麼前輩不前輩的
只是經驗稍微多了一點點而已

你說的沒錯阿
交通環境真的會改善阿(尤其是你常檢舉的路段)

很多人喜歡酸言酸語冷嘲熱諷說甚麼檢舉交通違規沒用
真的沒用嗎?
那些講的人沒試過怎麼知道?
沒做過的的事
只會出一張嘴
就知道一定沒用?

檢舉交通違規
改善交通環境
保證有用

動態違規經過的人車跟時間不一定
不敢講
但靜態違規
家裡附近的違停
改善了最少有八九成
這叫沒用嗎?

全台灣改變不了
全縣市改變不了
可不可以從你家附近開始做起?
可不可以從你常經過的路段開始做起?

你不做
是你的自由
別人要做
是別人的自由
有啥好酸的?
謝謝大家的回覆
都很有幫助
讓我增廣見聞了

我遇到的地點是在水源快速道路, 中正橋往新店方向
左轉下師大路的那個路口
算中正區的管轄吧

根據大家的回覆
我大致了解員警不願開2張罰單的真正理由
但不是她自己說的原因, 太不合邏輯了

隔一段時間再寄也是個好方法
若因違反一罪不二罰,違規者還得去申訴才能取消罰單
夠他煩了

有在舉發的路段真的有差, 安全性提高很多.

再次謝謝大家幫我解惑

赤色彗星歐比王 wrote:
謝謝大家的回覆
都很有幫助
讓我增廣見聞了

我遇到的地點是在水源快速道路, 中正橋往新店方向
左轉下師大路的那個路口
算中正區的管轄吧

根據大家的回覆
我大致了解員警不願開2張罰單的真正理由
但不是她自己說的原因, 太不合邏輯了

隔一段時間再寄也是個好方法
若因違反一罪不二罰,違規者還得去申訴才能取消罰單
夠他煩了

有在舉發的路段真的有差, 安全性提高很多.

再次謝謝大家幫我解惑
...(恕刪)

那邊是中正第二分局
不算很會袒護違規人的
但也是有坦護的紀錄過

中正第一分局才讚
今天檢舉
明後天開單
效率超好

linpredator wrote:
沒錯阿
就歐比王大的...(恕刪)


一個月後再寄出,就無法舉發了啊。

現在規定在一周七天內就必須檢舉,超過七天就無效。
eric62 wrote:
以國道上來說,同一項違規在6分鐘或6km內連續違規是只開一張單
...(恕刪)


此樓正解

國道上的同一違規行為 處罰規定就是如此,法條裡面就有寫,除非有另外特別規定. 例如雪山隧道.



那些說分開寄的,是不知道法規已經改成7天內 很久了嗎?


目前部分警察不願意一個違規行為,開兩條以上的罰單,是基於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這是我去問警政署得到的答案.



這明顯是警政署自己任意曲解法令.

目前我沒甚麼時間跟他們吵這個,暫時不想鳥,反正違規我就是一路跟拍.

赤色彗星歐比王 wrote:
上個月在快速道路遇到一台汽車
任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 跨越雙白線

舉手之勞做功德, 請警察大人找小朋友教育他2堂課.

結果昨天收到回函了

信中說到, 只能上1堂課: 違規跨越雙白線
至於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因為所處的路段本來就不能左切
也就沒有所謂有沒有打方向燈的問題
所以後續的違規不能算數

哇! 竟然有這樣的潛規則
本想算了, 今天突然想到一個例子, 因此打了電話給承辦人討論一下.

我: 如果今天有個機車騎士, 違規騎上高速公路, 是不是會有一張罰單?
承辦人: 對.

我: 那如果今天他在高速公路超速, 被拍照舉發, 不就2張罰單了?
承辦人: 他可以去監理站申訴, 第2張罰單無效.

(原理還是上述的論調, 因為機車本來就不允許上高速公路, 他有違反上高速公路的罰則
但後續的違規, 因為他理論上本就不該出現在上面, 所以不能開罰)

我: 有這樣的事? 他只要領一張罰單, 後續的任一違規都不需要開罰? 這不是很大的漏洞嗎? 我不信.
承辦人: 如果你對我們的仲裁有疑慮, 你可以改打另一個分機, 請教另一個警官.

結束


真的有這麼好康的事嗎?...(恕刪)


樓主所列之違規行為同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
因此開罰在市區同一路口內之同條款行為採單次開罰
但罰單內會註記所有之違規行為。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跨雙白線變換車道)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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