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越線.又停停走走.......A到了

你都說了關於闖紅燈自己的看法
現在又說沒打算討論?然後底下又寫一串?

有多少人想闖紅燈
東看西看 走走停停
有車就立刻停下來,已超過停等線到路口中間
車子過了又馬上闖過去
我也只是將一個既定的事實告訴你

鴨奇馬 wrote:
我沒打算要討論為何這樣是闖紅燈,為何那樣是違反標線指示,我只是將一個既定的事實告訴你



1. 空間就這麼多,你能期望他寫多少字?
處罰任何違規都是以當事人行為作判斷,又不是第一天上路

2. 不認同,很多地方都有越線受罰但卻不一定有照相
http://goo.gl/maps/uWXzC


鴨奇馬 wrote:
注意,他寫的是受罰,他沒有告訴你要罰什麼,因為要罰甚麼,是以你的行為做判斷
這個越線受罰的地帶,往往伴隨有定桿照相機,而這個定桿照相機會連拍兩次



我是完全認同wetty的說法

條件:<樓主>對方當時紅燈已經越線甚至超過待轉區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視同闖紅燈
此為一個獨立的條件,與有沒有意圖已無關了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
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
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
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
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也就是說,那四個大字加不加都可以,所以根本不用執著在這四個字上
fanrien wrote:
你都說了關於闖紅燈自...(恕刪)
如果您認為這就是闖紅燈,那就這樣認為吧:)

繼續留言,只是希望不要誤人子弟

我們都希望犯罪者被罰得越重越好,如果你是個警察,開出了錯誤的罰單被申訴打槍掉,坦白講那沒什麼,那人可能因此免於被罰,或是改較輕的懲罰,警察也不會因此受罰,從頭到尾倒楣的只有還得跑去申訴的受罰者,所以真的沒什麼

但如果你是名律師,或是名法律顧問,你給了客戶錯誤的信息,讓他往錯誤的方向去鑽研最後白費力氣,甚至你是名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去起訴一個罪人,最後招致無罪白忙一場,那你有責任,無論你出發點為何

您說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此為一個獨立的條件,與有沒有意圖已無關了

我所謂誤人子弟,指的是這句話

我給各位的答案是,判斷違反標線或闖紅燈,確實跟主觀上的意圖有關,並非車身伸入路口範圍就是闖紅燈,以上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其實我比較期望你能指出究竟哪裡有誤
而不是只用誤人子弟的說法來逃避
(請明確指出能支持你論述的通例實證,不然誤人子弟這詞很重喔,你懂的)

對了,我相信你應該看過該處的Google街景圖了

警察/名律師/名檢察官,這些都扯太遠了,要不要再加個我是總統的推論呢?
或者乾脆說法院是我開的好了



鴨奇馬 wrote:
如果您認為這就是闖紅燈,那就這樣認為吧:)

繼續留言,只是希望不要誤人子弟

我們都希望犯罪者被罰得越重越好,如果你是個警察,開出了錯誤的罰單被申訴打槍掉,坦白講那沒什麼,那人可能因此免於被罰,或是改較輕的懲罰,警察也不會因此受罰,從頭到尾倒楣的只有還得跑去申訴的受罰者,所以真的沒什麼

但如果你是名律師,或是名法律顧問,你給了客戶錯誤的信息,讓他往錯誤的方向去鑽研最後白費力氣,甚至你是名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去起訴一個罪人,最後招致無罪白忙一場,那你有責任,無論你出發點為何

您說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此為一個獨立的條件,與有沒有意圖已無關了

我所謂誤人子弟,指的是這句話

我給各位的答案是,判斷違反標線或闖紅燈,確實跟主觀上的意圖有關,並非車身伸入路口範圍就是闖紅燈,以上


那我也給大家一個參考好了("主觀上的意圖")
請Google: 闖紅燈?機車停斑馬線 女自認沒「闖」抗罰敗訴
可以再比對一下樓主事發路段的待轉區位置
看來這點我的確有誤解
這裡的"而"應該要解釋成"而且"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就這點我修正一下,抱歉,免得誤人子弟

鴨奇馬 wrote:
您說
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此為一個獨立的條件,與有沒有意圖已無關了

我所謂誤人子弟,指的是這句話



不過我還是要補上一點資料
-----------------------------
您闖紅燈了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另依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略以:「(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
裁決中心提醒您,於設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紅燈時,非僅有不依規定直接闖越路口係為闖紅燈,包含於紅燈時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或車身已到達妨害人、車通行之地點(如行人穿越道、路口等)均為闖紅燈之行為。


換你提供資料了
鴨奇馬 wrote:
我給各位的答案是,判斷違反標線或闖紅燈,確實跟主觀上的意圖有關,並非車身伸入路口範圍就是闖紅燈,以上




原來該名逃跑的駕駛人,意圖只是想表演雙腳不觸地,不是想闖紅燈喔!!

Andy Schleck wrote:
今天上班途中經南科樹谷大道與木柵港西路十字路口與一台三葉QC100相撞!
對方當時紅燈已經越線甚至超過待轉區,而且佔住我的行駛路線
就像在表演平衡感一樣雙腳沒觸地,我因下橋閃避不及就A到了,

fanrien wrote:(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

個人認為''鴨奇馬''版友說得很清楚了
問題在於許多事件不適合僅憑藉行為結果去判斷,而是要加入動機、意圖
就像您提供的資料一樣

也是為何許多刑事案件都要考慮罪犯的動機為何...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除非法律條文能夠將所有人類思想所產生之行為結果包含在內
(但未免過於繁瑣)
否則罰責不是僅靠條文之定義作判決
fanrien wrote:
看來這點我的確有誤解...(恕刪)
是,我所指出有誤之處,就是將該客觀事實當作獨立條件這點,其實還應有主觀企圖,主觀企圖偶時還可阻卻違法,故相當重要:)

該合議庭判決確實有問題,更諷刺的是,行政救濟從當年一審定生死變成現在的二級二審,卻還產生了如此正確的一審跟錯誤的二審...不知該說啥好,也許這就是最嚴重的誤人子弟,錯誤的判決,透過傳媒散布開來,而無人去糾正,並非他這個判決正確,而是因為抗告最高就到二審

該二審引述了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但卻違背了82年009811函的精神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上為009811號函的本文

而正確沿用的判例如下


駕駛人曹○於民國99年9 月3 日20時許,騎乘重機車,途經高雄市仁武區○路口時,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科學儀器拍照並由警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及第63條第1 項規定,裁罰1,800 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當事人稱並未闖紅燈,僅超越停止線,且看到紅燈就馬上煞車,因為沒有辦法馬上煞停,才會滑行,並無闖紅燈之企圖。
駕駛汽車,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安規則第90條前段)。次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1 目規定:「圓形紅燈」之行車管制號誌係表示禁止車輛通行,並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及第17 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劃設於道路上,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寬30至40公分之白色實線,為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依據交通部72年5 月27日路臺(72)監字第03822 號函釋:設有停止線者,自停止線算起,即為交岔路口;另依交通部82年4 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後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等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依上開函文說明,並非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即應視為闖紅燈,仍須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若其主觀上並無穿越路口之意圖,則尚難率苛闖紅燈之罰則。
本案依據逕行舉發採證照片2 張及照片上方之數據,於該路口號誌已轉為紅燈12.3秒時,異議人騎乘之機車甫將穿過該路口停止線,然該機車後方之煞車燈已亮起;且間隔1.2 秒後,即於該路口號誌轉紅燈後13.5秒時,該機車則停在行人穿越道上,其左腳已踏至路面,可知其在通過該路口時,已按煞車,且於1.2 秒之時間內,所騎乘機車之行進距離僅達約1 車身長度,顯見移動的速度極慢,與一般闖越紅燈情形有別,且第2張照片顯示其左腳已踏在路面上,顯已停止駕駛之動作,足徵其因為煞車不及,始超過停止線後才停止,始屬有據。其雖有騎乘車輛之車身伸入路口範圍之客觀行為,尚難憑此遽認其主觀上有穿越路口之意圖。
本案違規人確實紅燈越線進入路口後停車,尚無從證明其有穿越路口之企圖,自不得以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處罰,但如為橫交道路車流大而致無法成功闖紅燈通過路口,卻辨稱其無穿越意圖,提出異議恐怕就會白忙一場。本案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 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撤銷,而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超越停止線」,處罰鍰新臺幣900元。本案違規人異議成功,少罰900元,但還是奉勸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錢歹賺!」別和自己荷包過不去。

文長冗多,可能要煩勞您花點時間,我全數拷貝另一原因是,此文原載於即將收鋪的Yahoo部落格,怕之後再也看不到了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請你開導,為何一審判決正確,二審判決錯誤,相信你一定已經看過一二審的裁判書才會下此結論的吧


鴨奇馬 wrote:
該合議庭判決確實有問題,更諷刺的是,行政救濟從當年一審定生死變成現在的二級二審,卻還產生了如此正確的一審跟錯誤的二審...不知該說啥好,也許這就是最嚴重的誤人子弟,錯誤的判決,透過傳媒散布開來,而無人去糾正,並非他這個判決正確,而是因為抗告最高就到二審
啥時要出來解釋一下啊??光顧著回人家電池,手錶的

法學素養這麼高,可以請你從萬女一二審判決書中解釋一下哪裡
"違背了82年009811函的精神"嗎

再者你舉的案例與樓主的狀況完全不同,如何相提並論?


鴨奇馬 wrote:
是,我所指出有誤之處...(恕刪)
fanrien wrote:
啥時要出來解釋一下啊??光顧著回人家電池,手錶的

法學素養這麼高,可以請你從萬女一二審判決書中解釋一下哪裡
"違背了82年009811函的精神"嗎

再者你舉的案例與樓主的狀況完全不同,如何相提並論?
我已經將82年009811函全文貼給你了,不只是最終產出的法條,還包含修改的解釋原因,其中有一段關鍵字,如果那一串對您閱讀上造成困難,那我想我還是回些更有價值的東西就好,像是電池或手錶之類的:)

萬小姐一審判決錯誤的原因,是當時法官誤將A車當B車,故當時勝訴,連違反標線都不成立,這其實也是個錯誤判決,我收回前次所回,如此正確的一審這話

而萬女二審判決有問題的點,就在我前一次回覆附上的文字內容裡,闖紅燈跟違反標線的不同

而樓主的狀況,我看到、我解讀的是對方違反標線,越停止線、待轉區,並車止於錯誤地點,造成樓主勾到,引發這一連串衝突
我不知道你看到了什麼,分享看看


這篇文,我比較想等11/5的結果,個人還是認為本票比較好,留著張欠據,比起事後再提訴訟、行政罰來得省事,沒先提醒樓主真抱歉了-.-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鴨奇馬 wrote:
我已經將82年009811函全文貼給你了,不只是最終產出的法條,還包含修改的解釋原因,其中有一段關鍵字,如果那一串對您閱讀上造成困難,那我想我還是回些更有價值的東西就好,像是電池或手錶之類的:)

萬小姐一審判決錯誤的原因,是當時法官誤將A車當B車,故當時勝訴,連違反標線都不成立,這其實也是個錯誤判決,我收回前次所回,如此正確的一審這話

而萬女二審判決有問題的點,就在我前一次回覆附上的文字內容裡,闖紅燈跟違反標線的不同

而樓主的狀況,我看到、我解讀的是對方違反標線,越停止線、待轉區,並車止於錯誤地點,造成樓主勾到,引發這一連串衝突
我不知道你看到了什麼,分享看看


這篇文,我比較想等11/5的結果,個人還是認為本票比較好,留著張欠據,比起事後再提訴訟、行政罰來得省事,沒先提醒樓主真抱歉了-.-


重點是,萬女行車已經停在斑馬線內的邊緣,並且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我會問你有沒有看該處的街景圖,意思已經很清楚了,那位置已經占用樓主直行的車道

你舉的案例,我也覺得不算闖紅燈,因為狀況與本例不同

為了求證,我私訊了問樓主當時詳細的狀況

"當時我下橋時對方是停止狀態,在我快到路口時,不知為何又緩緩前進"
"撞擊點已經穿越人行道都快接近到汽.機車分隔島了!"
"當時我要是反應的即時,靠左閃避可以閃過對方,但我絕對會撞上分隔島!"

其實你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
而且還罵了法官,媒體及民眾(只有你是對的,萬人皆醉我獨醒)

我比較想聽你的見解,而不是說答案就在轉貼的判決裡
一竿子全罵完了,好歹也要給個充分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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