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
我曾經拍紅線違停,拍了5分鐘,送交內湖警局,內湖警局表示:無法開單
我很生氣! 我說停了5分鐘至少可以用55條開單!
警方表示: 無法確定車上是否有人,不知道要用55條還是56條,所以不開單
內湖警方還說: 民眾被開單300元,有可能該民眾認為罰太少,要求我們開1200元的罰單,
到時候我們警方會受罰; 所以,不能開單...... (鬼打牆,根本亂扯)
我又打電話去問台北市交通大隊,
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 無法開單; 即使紅線違停一小時,你全程拍下,也無法開單
也就是說,你在台北市只要隔熱紙貼黑一點,拍不到駕駛座,就不會開單,除非你打電話叫警察來現場
我再次強調! 這是內湖分局與台北市交通大隊講的!
真的很誇張! 一堆不敢做事的警察)
「汽車」在「道路」上,不外乎三種情形,即在「車道」上行駛、「臨時停車」或「停車」。
行駛意指汽車在前進;而「臨時停車」或「停車」則是靜止,當中的分別則以時間序3分鐘為
界限,未滿3分鐘為臨時停車,超過3分鐘則為停車。
因此,構成停車之前,一定會先違反臨時停車的,如果都以55條處罰,是有利於民眾的,
不知警方在瞎什麼哦。



sean79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那以後要...(恕刪)
拍駕駛座那是因為 照片只是"一瞬間"
所以要舉證 他是真的 "停車" 而不只是剛好經過被拍下
影片的話就又不一樣了
至於檔到車道問題是沒有很明顯 但是"檔到機車"了
不要忽視機車族的權益好嗎
想想自己要出門 然後機車後放 一個"障礙物"在那
不管車上有沒有人 障礙物就是障礙物吧...
車上有人能隨時移動車輛 那只是 用路人之間 "互相方便" 的行為
但是並不代表 這樣就不構成違規
還是要看到底是違反哪一條規定 條文到底怎麼寫
กิิิิิิิิิิิิิิิิิิิิ ก้้้้้้้้้้้้้้้้้้้้ 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