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2 泰山區明志路中華街車禍 -- 婦.小孩行進斑馬線遭撞

兩個大人帶著孩子
還闖紅燈... ...
唉....
希望那孩子沒啥事情
Iria2 wrote: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恕刪)

不用貼給我看

法條我不會不知道

如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和路口是絕對路權

就不會有行人在上述地方違規肇事還要負肇責的

你有看過絕對路權的火車要負肇責的嗎?

還有
Iria2 wrote:
法條來了
1.基本上就是沒人->應減速慢行

看清楚法條怎麼寫好嗎?

自己都貼出來了 還能得到這個結論?

最後
行人穿越道有枕木紋和斑馬紋兩種
我想你也不知道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m/post/1236529567




2004-03-22 23:48:55周利妠(伯軒媽媽)
【絕對路權】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禮讓 ?!淺談行人闖紅燈的定義。

 
照片: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小兒伯軒車禍案之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證實車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網友EMU分享了一則2004/03/17聯合報記者秦鴻志報導的交通新聞,這則報導有助於豎立國內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不過秦先生顯然誤解了闖紅燈的定義。


◎闖紅燈的定義


本報導的第二段敘述:「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由以上文字研判,婦人係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當她踏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號誌燈是綠燈,走到一半才發現號誌燈切換成紅燈,就在她打算折回時就發生車禍而被撞擊。

行人是否闖紅燈的認定,應以行人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為基準,並非以行人遭受車輛撞擊瞬間的號誌來論斷,因而這位婦人並未闖紅燈,關於這一點記者秦鴻志的報導不正確,由此可見一般社會大眾也可能有所誤解。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又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


小兒伯軒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清晨七點十五分發生車禍,七點二十八分送抵仁愛醫院, 十三分鐘內已無生命跡象。肇事者在死無對證下,原本矢口否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直到我們出示由Tvbs新聞錄影帶翻拍的照片〈如上圖照片〉,肇事車車燈的玻璃碎片由行人穿越道開始散落,肇事者才俯首承認撞擊地點在行人穿越道。

根據記者秦鴻志報導:「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國內的交通界直到九十二年年底才發出「絕對路權」的聲音,因而過去數年來,小兒伯軒的車禍官司打得備極艱辛。
 
由於大有巴士公司在車禍發生七個月與一年之後,才分別找來一位該公司的卸職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一月首度出庭〉與現任李姓司機〈八十八年五月首度出庭〉充當證人,這兩位可疑的證人供稱伯軒闖紅燈;我方對證人的身分與證人出庭的時間均高度質疑,本案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已由高等法院檢察官二度上訴最高法院。

倘若司法界也逐漸認同以上「絕對路權」的觀念,今後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必會小心翼翼的減速慢行,豎立台灣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亦指日可待。我始終相信一個判例的交通安全宣導效果,遠勝交通警察取締違規千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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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闖紅燈 駕駛人要讓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1902430.shtml

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

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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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l11834
2012-09-07 08:46:11
行人突然衝出來還是汽車駕駛的錯.
就是說要減速到可以突然停下來的速度.
總之開過路口時看一看聽一聽就這樣.

nobu
2012-01-11 03:12:57
看不懂何謂 "在美國這裡到處是行人闖紅燈,有時連車子都要避讓三分呢!台灣的行人真的是憋太久了"...
意思是行人闖紅燈是理所當然嗎??!! 台灣人比美國人還守法許多不是很好? 難道要宣導大家學學美國到處是行人闖紅燈嗎??!!

nobu
2012-01-11 02:56:02
「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5款:「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這就表示法律也是規定行人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絕非仗著"絕對路權"思維橫行。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關鍵在於確定行人並無闖紅燈,並非無論行人是否闖紅燈都是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103條有明文,惟行人如果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已經是紅燈,亦難謂無過失。事故發生並非傷害最重者一定無過失。本人數年前騎機車就遇過一名闖紅燈行人,距離約50公尺就看見他就站在路邊講電話,當時有警覺開始減速,快要接近行人穿越道時,他老兄竟突然穿越(一邊講手機),我緊急煞車,因為是碟煞,反而是我翻車,他沒事,但我卻因此受到擦傷。當然,車速不可能快,否則以車速大於30+緊急碟煞,後果可自行想像。試問,萬一真的撞上他,難道對方就無過失,我絕對要負全責? 行人闖紅燈就是不對,如果係肇因號誌設計不良,不在此限。談絕對路權的同時,也要有絕對責任義務,也就是無論是人或車,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對於那種視紅綠燈如無物的違規人,被撞死是開車的最倒楣!當然,或許會說,「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就是 "均應暫停"就沒事...如果真要如此,以後只要見行人穿越道邊有行人,也別管現在是紅燈綠燈,反正就是暫停,行人最大,是嗎? 倘是如此,乾脆廢了第134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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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小鸭 wrote:
不用貼給我看
法條我不會不知道


因為你要導引大家錯的觀念,不是貼給你看,是讓大家都知道法律是這樣訂的
你是知道法條還這樣說,那就更是誤導大眾了

再講一次,"絕對路權"

黃色小鸭 wrote:
最後
行人穿越道有枕木紋和斑馬紋兩種
我想你也不知道


影片事發地點的是枕木紋,俗稱斑馬線,,有錯嗎?
至於穿越道是斑馬還是枕木紋不同我想考試都考過了,會只有你知道?
Iria2 wrote:
因為你要導引大家錯的...(恕刪)

我誤導?

那請問為何你說的絕對路權的行人違規穿越路口或斑馬線有肇責?

【過馬路害死騎士 行人被訴】

新聞和法院判決書自己去查好嗎?


講白一點
絕對路權是優先路權的誤用

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http://210.69.99.6/GIPSite/wSite/ct?xItem=1918&ctNode=787&mp=7

黃色小鸭 wrote:
我誤導?那請問為何你...(恕刪)


你的這個是起訴,因為有死人,所以檢察官依據職權要做出相應的作為
但並不是判例,請拿出法官的判例來證明

還有我開車騎車在每個巷口都會慢下來看一下,
你前面還說法條沒訂所以可以衝等等的,那你就繼續吧,
希望大家都相信你,若有人開車騎車撞上斑馬線上的行人,希望你能幫忙辯護
Iria2 wrote:
你的這個是起訴,因為有死人,所以檢察官依據職權要做出相應的作為
但並不是判例,請拿出法官的判例來證明

新聞裡都有關鍵字了
不會自己找判決書嗎?
不然我前面判決書是寫心酸的嗎?

Iria2 wrote:
還有我開車騎車在每個巷口都會慢下來看一下,
你前面還說法條沒訂所以可以衝等等的,那你就繼續吧,
希望大家都相信你,若有人開車騎車撞上斑馬線上的行人,希望你能幫忙辯護

不好意思
你把防衛駕駛和交通規則搞混了
沒有防衛駕駛是違規的?

我只說交通規則並沒規定行經有號誌路口斑馬線要減速

行經路口/行人穿越道減速相關規定只有:
1.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路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須減速慢行
2.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須減速慢行

哪來的【沒人->應減速慢行】???

再者
沒減速=衝???

最後
別補腦一堆我沒講的東西來搞笑了3Q
為什麼要闖紅燈?!
為什麼要闖紅燈?!
為什麼要闖紅燈?!

如果是我騎車的
一路譙她
台灣製的好貨,就算貴一點我省吃儉用也要買;台灣製的爛貨,就算送給我,也不要
黃色小鸭 wrote:
我誤導?那請問為何你...(恕刪)

痾......為何我找到的是這個?
行人違規闖馬路 害死女騎士 判賠89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12日 上午4:26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婦人楊庭珺違規穿越馬路,害女騎士莊翔琮閃避不及摔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莊家提出民事求償3百萬元,基隆地院昨判楊婦須賠償扶養費、慰撫金及殯葬費等共89萬4968元,連同罰金合計107萬4968元。

莊父昨受訪時指出,24歲的女兒莊翔琮,案發時就讀基隆海事職校夜間部,辛苦把女兒養這麼大,女兒卻無端遭此橫禍,往生後,他還有3個小孩要養,最小的才10歲,靠打零工維持家計,收入不穩定,經常3個月沒工作可做,求償300萬元,法官只判賠89萬多元,賠償金額實在太低,「我女兒只值這一點?法官能體會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嗎?」表示一定會上訴。

楊婦則無奈表示,她無力賠償莊家89萬餘元,等看到判決書,再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翔琮98年12月11日晚間下課騎車返家,途經基隆市祥豐街177巷口,58歲婦人楊庭珺突然穿越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莊為了閃避,連人帶車滑行約10公尺,頭部撞上電桿,傷重不治。

警員到場丈量,出事現場左、右各有1個行人穿越道,1個距離198.1公尺,另1個91.7公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檢方因而認定楊婦貿然穿越馬路,導致莊女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莊女在路口未減速慢行有錯,但楊婦也違規闖越馬路。

民庭法官依中央警察大學的鑑定報告,認定莊女與楊婦的過失責任比率各50%,審酌莊父的求償金額,判處楊婦要賠89萬4968元。

看來你舉例的婦人並非走在斑馬線上被撞。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看來你舉例的婦人並非走在斑馬線上被撞。

第103條看仔細點

一樣是某人講的絕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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