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每天都在播, 父母還是管好自己小孩啊


以苦主而言,行車速度不快,

已善盡良知駕駛人之責任,

仍不免發生交通事故,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該地方非行人穿越道,也非斑馬線,

可主張信賴原則。


我覺得可能有些人會*過去。

第三責任險還是多保些,

遇到這種家長.....

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器,可能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更可能進法院累訟,

因為無法證明苦主之車速 小孩的突襲。


苦主請記得更新回報法官怎麼判。


NetFramework wrote:
要是撞死了, 不管是...(恕刪)


這真的很倒楣~~

小朋友沒教好~~

老爸也沒常識~

老爸準備開車門~~

小朋友習慣性動作~~

看到老爸開車門~

一股腦的就往車門衝~

說真的遇到這種事~~

到底誰對誰錯呀@@?
看完樓主PO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後
樓主應該是在影片5秒處才發現有小孩子,6秒快7秒處才完全煞停
以反應時間與車速來看樓主算是反應快的
以下轉貼自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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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與反應距離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根據WHO 2008年最新研究資料,反應力因人而異,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可見台灣以上頒布的標準已過時(太高估人的反應能力)。
依據交通部 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內資料:

汽車車速與停車距離

車速 公里/時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車速 公尺/秒 2.77 5.55 8.33 11.04 13.08 16.66 19.44 22.22

反應距離 公尺 2.08 4.16 6.24 8.33 10.41 12.41 14.58 16.66

煞車距離 公尺 0.5 2.0 4.5 8.0 12.5 18.0 24.5 32.0

停車距離 公尺 2.58 6.16 10.74 16.33 22.91 30.48 39.08 48.66

反應距離係 反應時間內汽車前進距離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

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

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

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

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

,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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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此帝王條款被"反應時間"給推翻甚至無罪的案例也有(GOOGLE搜尋"車禍反應時間")
提供一些資訊希望能有幫助!

路有凍死骨 wrote:
看完樓主PO的行車紀...(恕刪)


+1

所以信賴原則真的很重要
我觀看影片的時候

注意力也是集中在右側開車門的那邊

小孩子衝出來根本就像是一團黑影

還要重播定格才能確定是小孩

只能說有些大人沒有照顧小孩的危機意識

出了事永遠只會把責任推給別人

就像政客一樣的垃圾心態
看起來應該樓主站得住腳

只是這下有的耗了, 要事偶肯定不賠根他們耗

只是樓主似乎沒有辦法反告對方, 頂多只是告他們個違規停車,妨礙動線

這只有行政罰的樣子

不過如果要上法院, 事故鑑定3000NTD似乎沒法省, 然後中間和解的程序

不知道事後證明樓主無任何責任, 可否求償告訴所產生的費用!?
對小孩的責任,家長與駕駛各半,

家長另依 兒童福利法開罰,

兒童由社會局 進行安置。
fruits0800 wrote:
對小孩的責任,家長與駕駛各半,
家長另依 兒童福利法開罰,
兒童由社會局 進行安置。

反對這樣駕駛還要負一半責任
贊成家長開罰
安置?想太多了吧
  朋友的老婆也遇過類似樓主的狀況,一樣是是二歲的小朋友在自家騎樓看見爸爸在對面開車回來,一股腦就往外衝出來,朋友老婆是騎機車載小孩,發生碰撞後雙雙倒地,叫了救護車送醫,雙方無大礙,都只有手腳挫傷,在警方完成丈量做完筆錄後,對方也是指責朋友的老婆騎太快,應注意而未注意,朋友認為自己老婆可能也有過失,所以先包了六千元給對方壓驚,再一邊談合解一邊送鑑定,等了一個月,鑑定下來了,判定朋友的老婆無過失,理由是發生碰撞的地點並非路口及人行道,且無超速之跡象,以當時狀況,駕駛人無法預先防止事故發生,所以判定無過失。等於六千元的紅包是白花了,以上案例供樓主參考。
  另外對方家長應該也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誇張的家長居然放小孩自己站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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