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通過囉!所以 現在的...(恕刪) 看到了,網站已經有貼了,但是還在討論細則本條例 103.06.18 修正之第 7-1、48、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simon074 wrote:無法辨認有無行駛於人行道檢舉不成立 對照違規圖片,與你敲出來的文字,你自己都不覺得很扯喔 ?好吧,或許神車走的路是凡人料想不到的 支持樓主 ,用力檢舉啦,小弟在別的縣市也會盡棉薄之力
我也支持你但老實說幸福路10多件實在是太少了十分鐘整條走完我看一百件搞不好沒問題另外一個比較簡單的方式打1999檢舉或者直接投市長信箱反映多次檢舉但都沒有成效就會看到警察""偶爾""來巡邏了至於成效如何我個人是覺得沒效因為都做樣子嘛...汽車都叫他們開走不然就是視而不見然後跑去開機車的單 哈哈反正一個禮拜還是一樣一堆棄車亂停就一直投訴檢舉反映無效無效無效哈哈哈哈 爽 好爽喔 違停都去吃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你違規我一定拍照檢舉...(恕刪) 之前看到立委提這種鳥案時,心裡火就冒出萬丈!原本我檢舉違規就看機緣,遇到慣性違規的就必檢舉,但也是檢舉其中之一件做為警愓。現在遇到慣性違規的,他跟我同路多久,違規不管幾次,全部照檢舉!造成人民對立!?好啊!那就來個完全對立好了!你敢違規,我就敢檢舉!在我眼皮子底下違規100次,我就檢舉你100次!時間縮的越短,力道就要加的越重!= = = = =所以,今天往前推七日之前的都可以刪掉了嗎?還好多沒送出說.....
m5clk wrote:7天內寄出這條雖然三...(恕刪) 本人為了不讓 條子有理由 不處理我一定 隔天馬上處理此訊息不一定正確請有在檢舉的大大,還是七日內 盡快處理若手上有超過 7 日 的案件也是要是放手一檢舉,成不成案不是我能決定!至於 M5 大大,還是感激您的提醒囉
5050 wrote:我也支持你但老實說...(恕刪) 我拍幸福路違規 13 張或許少可是如果有 千百個與我一樣願意無償維護交通一人 13 張就很可觀不要因為善小而不為打 1999 或許不錯,但是 等 20 分還不一定會來所以 面對交通亂象你有所不滿最好的方法就是 直接拍照檢舉建議囉,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