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被罰45條,結果拿11條和33條出來解釋是?快速公路跟快速道路雖然不一樣,但台64是快速公路,罰單寫得不夠專業。最重要的是,這兩張照片如何判斷是不妥的行為?如果不先說有罰單,直接丟出這兩張圖就可以得出變換車道不當?事實有可能就是違規,但1. 提供的照片證據有待商榷2. 該處罰條目(連貫行駛)仍有模糊空間
樓主的車尾已經超過檢舉車輛的車頭一段距離,再變換車道也被開單。這樣看起來只要塞車就不能變換車道啊...個人覺得用後照鏡上的方向燈甚至是車頭的方向燈來告知別人:我要轉彎,這種的就該檢舉。樓主這種情形還被開單成功,建議樓主申訴一下,看看到底執法的標準為何。好讓大家不會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