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6 新竹縣湖口工業區嚴重車禍 (機車騎士撞飛)

台灣一堆三寶駕駛...駕照都是雞腿換來的!!!
行經路口都不用減速不用看左右...

車子是買來直直開的...
而車子轉彎及後退是最容易出事的時候...
但如果連直直開都會相撞...
這種人根本就不該開車騎車..好嗎!!!

喔~~~~ 我了解了

本來一直在想 左方讓右方

我是他的右方 他不就也是我的右方

我是他的左方 他不就也是我的左方

這樣怎麼左方讓右方

感謝喔 受教了
兩個都有問題都沒減速,閃紅要停看閃黃要慢看兩個駕照怎考的。 責任比例汽車大於機車70:30
mikeqoo wrote:
本來一直在想 左方讓右方
我是他的右方 他不就也是我的右方

.....你是他的右方 , 他怎可能也是你的右方???

想像不出來

smax155 wrote:
.....你是他的右...(恕刪)



報告

就...突然想成您對向的車 您是對向車的左邊 對向車也在您左邊
怎麼有人把兩個針對不同條件下而立的法規參雜在一起然後相互牴觸?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
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
時,方得續行。
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是互相牴觸的,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當路口有特種閃光號誌且正常運作時該條文是無效的。

不然請先畫個十字,下往上是閃光黃燈,右往左是閃光紅燈:
我在閃光黃燈處的路口要由下往上直行,遇到閃光紅燈處的車輛由右往左也要通過路口,我因為他是右方車所以要讓他先行的話,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的條文有何存在的需要?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此時騎士已開始過馬路,騎士雖沒有左右觀看,但仍會直行表示騎士的視線範圍並沒有注意到右方有來車。同時也間接表示車子的速度並不慢。


此時汽車駕駛的行車記錄器已有拍到騎士,不論騎士要直行或左轉,都應該要踩一下煞車但駕駛沒有。
我認為有三個可能:①a柱擋到了駕駛的視線②駕駛愰神③駕駛是蓄意的。
我覺得非常可能是A柱擋住
機車出路口那邊有個樹叢?
如果剛好跟A柱銜接的好
從樹叢出來正好躲在A柱後面
然後一直保持在差不多的角度接近
到很靠近的時候遮不住了
才會突然從A柱竄出來

我也有過類似經驗
不過機車是要左轉到跟我同向
所以最後往右偏可以閃過

這個魔術的關鍵就是
從一個遮蔽物出來剛好躲在A柱後面
然後兩者速度差不多
可以一直躲在A柱死角直到很靠近
躲的人是機車最佳
速度夠又沒汽車大

撞到就撞到
別再扯A柱了
乾脆說鬼遮眼好了

別一直對汽車找藉口
對汽車不熟就別開出來


只能說
2方都捍衛自己路權

機車用生命捍衛

汽車用金錢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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