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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
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
時,方得續行。
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是互相牴觸的,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是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當路口有特種閃光號誌且正常運作時該條文是無效的。
不然請先畫個十字,下往上是閃光黃燈,右往左是閃光紅燈:
我在閃光黃燈處的路口要由下往上直行,遇到閃光紅燈處的車輛由右往左也要通過路口,我因為他是右方車所以要讓他先行的話,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的條文有何存在的需要?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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