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將卡哇依 wrote:
不過,"驟然"或"任意"的認定標準何在?

簡單講就是沒保持安全距離

判決書有寫

黃色小鸭 wrote:
就是這樣A行為拿B...(恕刪)

長知識了,那應該很多人被開錯,罰單繳了,要得回來嗎。
yuffany wrote:
我認為是警察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行為改用更重的「未依規定切換車道」來告發,
法官認為警察亂搞,不爽就駁回了。


如果是引用法條錯誤
法官應說明是引用法條錯誤才駁回
怎麼會是路上只有一台車(後方警車不是車嗎),不會造成危險而免罰呢???

那我家這裡半夜都沒什麼車
也可以闖紅燈了

法官亂判會造成誤導民眾的法律觀念


當事人都花那麼多時間打官司了,
如果我是法官,
看在當事人浪費時間的份上,
也會直接撤銷而不改罰。
理論上,撤銷後原單位仍可改罰,不過此案時間已過,可能不能改罰。
撤銷讓原單位自己處理也是合理的判決方式之一。
法官沒有亂判,是媒體斷章取義亂寫。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bis0815 wrote:
如果是引用法條錯誤
法官應說明是引用法條錯誤才駁回
怎麼會是路上只有一台車(後方警車不是車嗎),不會造成危險而免罰呢???

那我家這裡半夜都沒什麼車
也可以闖紅燈了

法官亂判會造成誤導民眾的法律觀念

又一個被記者牽著鼻子走的...........

法官說事主跟後方警車有保持40~50公尺的安全距離

這樣事主並非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違規事實不成立 你要罰啥?



你會說要罰未打方向燈啊

問題是事主說有 警察說沒有

法官看完影片說疑似有打

所以證據不明確 不罰


總之

看完判決書再PO文吧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沒打方向燈換車道 ...(恕刪)


同理可證
原來屁孩三更半夜挑沒車的馬路飆車 是被法官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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