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我認為是警察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行為改用更重的「未依規定切換車道」來告發,法官認為警察亂搞,不爽就駁回了。 如果是引用法條錯誤法官應說明是引用法條錯誤才駁回怎麼會是路上只有一台車(後方警車不是車嗎),不會造成危險而免罰呢???那我家這裡半夜都沒什麼車也可以闖紅燈了法官亂判會造成誤導民眾的法律觀念
當事人都花那麼多時間打官司了,如果我是法官,看在當事人浪費時間的份上,也會直接撤銷而不改罰。理論上,撤銷後原單位仍可改罰,不過此案時間已過,可能不能改罰。撤銷讓原單位自己處理也是合理的判決方式之一。法官沒有亂判,是媒體斷章取義亂寫。
bis0815 wrote:如果是引用法條錯誤法官應說明是引用法條錯誤才駁回怎麼會是路上只有一台車(後方警車不是車嗎),不會造成危險而免罰呢???那我家這裡半夜都沒什麼車也可以闖紅燈了法官亂判會造成誤導民眾的法律觀念 又一個被記者牽著鼻子走的...........法官說事主跟後方警車有保持40~50公尺的安全距離這樣事主並非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違規事實不成立 你要罰啥?你會說要罰未打方向燈啊問題是事主說有 警察說沒有法官看完影片說疑似有打所以證據不明確 不罰總之看完判決書再PO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