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於會不會像有的網友所說,
沒有錄到民權東路六段的紅燈就不能成案,
我們就等著看結果吧。
內湖分局有回覆之後,小弟會把回覆結果貼上來給各位參考的!

真想用危險駕駛檢舉三寶,可是看了一下法規,
好像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希望闖紅燈這條可以成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