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重 wrote:合不合理?公不公平...(恕刪) 法律我不懂,我並不知道有自用車不能要求代步車的這種條例,不然我就不會上來問了!今天我要是去撞賓士,他若真的有這種要求,我當然會爭取,能盡量減少負擔就盡量爭取!重點是,對方如果要跟我玩到底,我是不是也能跟現在撞我的人一樣,腦羞成怒反罵對方,然後也躲起來不處理.那今天我在公開場合是不是也會變全民公敵??那為什麼現在的對方不是全民公敵,而是身為小小上班族的我??大家都很會說,真正碰到了,你們又是怎麼樣的態度?你能體會我現在的心情嗎?
黃日重 wrote:要是不小心撞到你的...(恕刪) 你有必要口氣那麼差嗎?誰說業務就一定要懂得法律?? 我就是不懂民法跟刑法,怎麼樣?你倒是很會說嘛~ 那請問一下,你是我,你感受如何?你或許條件比我優勢很多,但如果今天真的是發生在你身上,又是你在意的部份,你真的也會自認倒楣嗎??我只要你一句話,而不是聽你在講那些很多人不是自己發生的就盡會說風涼話,你今天說的合理,我接受,我來這裡就是要發洩情緒與詢求意見的,你以為大家都要跟你一樣懂得這樣嗎? 網上就是有人會問些很好笑的問題別笑他們! 那是他們不懂!這基本的道理你都不懂,也沒同理心,你像是出社會的人嗎? 我看像是耍嘴皮子的宅男而已吧?
黃日重 wrote:有人賓士車被追撞,...(恕刪) 我並不是想用這種心態看待這種事,我只想知道我要求過不過份,合不合理~我文章處處用問號,是疑問,不是反諷~我要是真的懂你說的這些,很抱歉,我絕對不會來發這篇文章~你說的,自用車沒辦法要求代步車,我現在就決定不再跟對方要我一再強調,我並不是貪小便宜的人
sidross wrote:這基本的道理你都不懂,也沒同理心,你像是出社會的人嗎? 我看像是耍嘴皮子的宅男而已吧? 說我是只會耍嘴皮子的宅男?那我就馬上貼出法官判決案例把你打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復查,現今社會上聯繫兩地之交通工具有多種,且多具替代性,並無唯一而無法取代之情形。原告除未提出每月租車費用3 萬元之相關證據外,亦未證明系爭車輛與其工作之依賴關係,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使被告無故負擔逾其責任之金額,難認可採等語置辯。
黃日重 wrote:說我是只會耍嘴皮子...(恕刪) 是要打什麼臉?你貼的例子,是不合理的情形,又加上無法提供證明而我文中提到的,我能請公司為我做擔保,開證明都沒關係我要求的是代步車,並不指定什麼車種,平順能用即可,只因工作真的需要~為何你就是硬要把我的情況想成那種非佔人便宜不可的人??難道我文章表達的不夠清楚嗎??討論區不能讓人發問,那請問是要討論什麼?打臉? 你怎麼會看不出我用你的話來反諷你?
sidross wrote:你有必要口氣那麼差嗎?誰說業務就一定要懂得法律?? 我就是不懂民法跟刑法,怎麼樣? 你是不是想太多了?要當業務的人原本就要多增廣見聞,各社會事新聞都要了解,才有各話題可跟客戶聊,還是你認為當業務死板板只跟客人聊公司產品就行?
sidross wrote:而我文中提到的,我能請公司為我做擔保,開證明都沒關係 你要辯我就跟你辯!法律損害賠償法的損害定義可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法院見解前者指車輛毀損修車費,後者指租賃車計程車營業損失!自用車根本不符合以上定義!
黃日重 wrote:你是不是想太多了?...(恕刪) 我想太多?麻煩你從頭開始看留言串,我打從一開始有對你的留言憤憤不平或是態度不好嗎??連個請教也要被你酸,還要承受你的誤解當業務的,要什麼都會,什麼都能聊,這怎麼可能不懂!重點是,當業務的,並不是每個業務都是當業務的料~業務中也有分新手,老手~ 心機應酬型,老實務實型等...而且我已經先說了,我只是個平凡小小上班族,這已經代表著我只是個最基層的業務難道不出色的業務就沒辦法立足嗎? 你當客戶每個都精打細算型的嗎?保險業你知道菁英會裡的那種月入上百萬的超級業務員是什麼樣的嗎??我可以告訴你,絕對是你意想不到的那種人才是業務高手!看來,跟我說人情世故,你也不怎麼樣嘛~你想的太美好了,你以為世界上的人都是你所認知的那樣子~難怪我一開始就被你誤解成要向對方討便宜的人~真是不好意思,好像太認真了~我不該對你說這些~ 這實在是太損我的氣度了~態度放軟你還得寸進尺,我想你跟我口中的對方那個老闆,應該是同一型的吧~所以沒必要多說什麼,反正你就會一直認定我是想找麻煩~ 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