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形 wrote:
台灣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惡法要修掉~~~
台灣的應注意而未注...(恕刪)
(1)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你要能證明應注意已注意給法官看, 例如剎車痕(沒有不行 表示你過路口或前方有車沒注意預防先鬆油門把腳放在剎車, 太長也不行...超速了 ), 或影片舉證對方突然之行為非一般常理或防禦駕駛所能避免
(2)立法或執法有預防的觀念在其中, 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後多半以後開車都會特別小心, 這就是了
即使你是對的也要記得要做球給法官(提供證據而不是只是講規則), 他比較容易判決
再來, 記得買性能好一點的車, 有時就差這幾公尺或1個車身, 其實車好一些, 再預防心態, 大概就可減少一些擦撞的小車禍了
PS. FORD MONDEO TDCI MK4 剎車由時速100KM -->0 KM, 需38公尺距離
CAMRY 42公尺
GROUNDER 47公尺
有些小孩子不走紅綠燈穿越馬路
被壞人給故意撞死了
這是沒責任的
你能接受嗎?
法律不是爽就好
而是要考量民情
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一種文明的象徵
開車本來就該注意
遇到惡劣的駕駛也可以維護自己的安全
現在法官也會參考人的反應時間
來決定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適法性
真的反應時間太短法官也不會歸責
的確有些人很可惡
你可以向交通大隊檢舉
而不是撞翻他
其實這樣子撞如果在高速公路
自己也會有危險
所以這怎麼看都是很糟糕的行為
兩個人都一樣爛
台灣要修法的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要修的是危險駕駛的罰款與刑責
為什麼不能比照酒駕來罰呢?
經常聽到警察說危險駕駛按照法規罰個1500元
這是想要嚇阻誰?
危險駕駛肇事除了相關傷害與過失的刑責外
也要再嚴懲以公共危險來加重起訴
我想處罰過低才是問題吧
亂丟垃圾都比逼車危險駕駛罰的重
這本來就違背比例原則
交通法規重要在於維護安全
而不是增加政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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