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檢舉過某雙黃線路段的「逆向」停車(雙車道,同向一車道,無慢車道,路肩寬度不足以停汽車,停車一定佔用部份車道)既然是「逆向」,所以只送一張照片(理論上,若那些車不是停車狀態,就是逆向「行駛」了...)交通隊都回覆依違規事實處理...觀察三個月,結論是:沒效!
我還聽過 "被檢舉人" 申訴他沒打方向燈是因為燈壞掉 , 後來警察問檢舉人有沒有其他影片 , 證明 "被檢舉人" 方向燈沒壞的karta2605504 wrote:我真的不能理解辦公...應該是違規人舉證駕駛座有無人才對吧?讓違規人依管道申訴才對(恕刪)
只能說台灣處處有恐攏 .........有鄉愿該判死但不願判死的恐攏法官 ,到處替該死的犯人找藉口 ,甚麼有悔意 ,可教化 .....(TMD 野生動物都可教化了 ,甚麼人不能教化 ??? )還有那 "瀆職" 不願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 ...........現在又多了恐龍警察 , 台灣真是犯罪者天堂 ,難怪在國外犯罪詐騙者都希望回台 ,%$#@!
我不知道有沒有記錯但我映像中我很久前有看到一則新聞那就是有人把車停在停車格裡但是他車頭方向是反的所以被警察認定該車主是逆向行駛才會如此因此開出一張逆向行駛罰單我認為這很合理 不逆向開的話怎麼可能車頭方向會不依樣這跟車主有沒有在車內完全不相干
如果對方是逆向停車檢舉逆向行駛,我記得警方有一套說法說是沒有錄到逆向的過程,然後打回票(很瞎的回覆,正常人都知道沒逆向行駛哪來的逆向停車,你知我知,就警察不知)有一條檢舉一定會過的還不如檢舉這條,不管是不是臨時停車都有罰則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通常我檢舉逆向停車,我會多打幾條違規內容,讓警察自己挑內容舉發金額多少不重要,重點是要有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