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6ge wrote:
我是危險物品駕駛 上國道依規定只能行駛最外側車道 昨晚一台小烏龜從快速道路匯入國道 剛好就開在我前方 想說他剛匯入所以車速不快 但跟了一段時間還是開很慢 我就閃他大燈跟按喇叭 他還是慢慢開 本來想超車 車子剛剛過中線一半 後視鏡就看到有警車來了(除交流道處可以行駛中線外其他未依規定可處罰9000元) 所以又趕緊切回最外線繼續跟著他後面慢慢開 跟了一段時間他才切到中線 我才加速超過他 超過他後 他就切回外線緊跟在我後面(想說剛你開那麼慢現在可以一直跟在我後面是怎樣)(原來是跟近一點要打電話投訴) 被你檢舉逼車 是你的問題還是我的問題
很明顯是你的問題,
連何時該保持安全距離都不知道,你還是去重考一次駕照吧。
8116ge wrote:
假如一台小烏龜在高速公路內線道開80 後方一台開110的閃他大燈按他喇叭 那叫逼車嗎
如果未保持安全距離,閃燈喇叭太頻繁,還是算逼車喔。
8116ge wrote:
每台車都該保持安全距離應該不只於我
每台車該負責的是他前方的車距。
8116ge wrote:
撞上去當然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是我的問題 事情總有個前因後果 我不會無聊閃他大燈按他喇叭
不管前車速度是否偏慢,你都有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
前車要不要讓開是他的自由,閃燈喇叭示意一次後,若對方不讓,你就只能乖乖開他後面。
就算他速度只有50,已經違法,你也沒有權力不保持安全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