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8條有關禁行機車字樣的規定如下: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紅字部份是重點,不過何謂"路段"在法規中卻沒有定義,這就是爭議的起源。整個民權東路算一個路段?還是民權東路一段算一個、二段算一個....?或是在兩個交叉路口之間算一段?
而若是像台三省道這種縱貫全台的公路就更有問題了,小的騎過這條公路不下二十次,同一條路有的地方內側無禁行機車、有的地方看來以前有但刨除了。那一個禁行機車字樣的有效範圍到底多大?
這法令有很多含糊不清之處,實在要修得更明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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