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只願意接受別人整理出來的資訊,然後 剩下的 腦補
有些人,在看別人腦補完的東西,繼續腦補下去
下面資訊來自昨天交通部公告 有關多元化計程車的內容: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組織經營名稱)、負責人。
二、營運車輛數、車輛型式、車輛車身顏色及車齡(參與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車輛牌照不得重複提列為其他申請人之計程車車輛牌照)。
三、營運車輛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
四、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金額)。
五、乘客預約及取消方式。
六、多元化計程車規劃之費率及收費方式。
七、電子支付車資之方式、與電子支付業者服務費用分攤方式。
八、乘客申訴及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九、車輛事故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車輛定位、行車軌跡與電子支付等資料之安全維護管理計畫,及業務終止後之處理方式。
十一、申請人、駕駛人及車輛服務品質之自主管理與退場機制。
十二、提供其他智慧化或特色加值服務之經營構想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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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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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前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等。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費者乘車評價。
(三)費率:至少應包括預估車資。
二、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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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其辦理計程車共乘,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之規定。
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式小客車。但設置輪椅區及多元化計程車之車輛,得申請使用四門以上非轎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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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1. 完全沒有提到要租賃車,這到底是從哪裡腦補出來的?
2. 交通部講很清楚了,駕駛人要有職業登記證
這也跟租車附司機一點關係都沒有
開版的不知道怎樣解讀新聞的
唉~
tsai5059999 wrote:
不就是 修法的問題而已!!
沒修法 還不是照樣再跑!!
差別在,台灣uber現在的營業項目並沒有汽車租賃、計程車等任何跟車輛相關的業務?
在台灣,他就是個網路服務公司
如果出了是,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他不需要有任何的責任
可以拍拍屁股說,跟我無關,那是司機個人作為
uber也可以隨便調整費率,隨便下殺價格,但是卻是砍司機的收入來促銷
上次一堆人退uber司機就是因為uber在價格上隨意調整,影響司機收入
以前uber很多,台北市內隨便叫都有,現在uber司機很少了
而,法條通過後,業者要經過申請許可成為營運業者,要有營運計畫,費率要報請核可
司機也要有職業駕照,駕駛技術要經過再次考核
所有司機也要納入列管..
我覺得這是很正面的發展
鄰近國家中,馬來西亞最近也開放uber跟 grab car(馬來西亞當地的app叫車,跟uber很像)
司機一樣要去申請職業執照,納入管理
家菲狗 wrote:
小黃要職業駕照跟執業登記證
UBER駕駛也應該要有阿
小黃規定要保險且由地方政府統一費率
那UBER也應該比照才是公平
以上你講的,的確都有.. 只是沒有講到保險地方政府統一費率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