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下的清風 wrote:1.行車記錄器把他的車牌拍出來2.把整段影片檢舉上傳3.警察收到影片並受理後,自然會「提醒」他別忘記開大燈... 下雨天的夜晚,我用行車記錄器錄了,很明顯前車車尾燈一路都不亮,也用手機拍下清楚的車牌開到前車旁邊,也有錄到車子前方一片暗,最後國道警察回覆說沒拍到頭燈未開,不舉發
abinchen大用錯法條難怪國道警察不開罰要先預設對方的車輛是開大燈的但是後面的車燈是不亮的除非你的後行車紀錄器拍到對方沒開大燈然後請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國道警察從影片確認違規車後車燈確實沒亮就可以開罰了證據在哪裡就從那裏下手
我覺得就是看緣份了吧~我有幾次是在後面閃大燈,但結果他好像怕了我,看他開始有點挫挫的感覺,然後一樣不開大燈。只有一次是我剛好停到他正右側,所以我就拉下窗戶跟他說~結果他也沒跟我說謝謝...(一個少年仔)如果是在車多的地方,整體環境會比較亮,那還安全點;若是在比較沒車的路段,建議就趕快遠離他吧~
奉...不用這麼好心了出事是他家的事妳還是自保吧妳不知道閃大燈閃很多次~~然後你又不知道對方是怎樣的人容易誤解誤解都是先把你打一頓然後說: 我以為是後車在挑撥我然後後悔然後法官判態度良好 無罪我遇到我都不理他了不管是高級車還是低級車一樣都是沒腦暗到不可思議還沒感覺
golihi wrote:好方法這能檢舉嗎?那條? 根據年代久遠的交通部路政司69.08.14.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相關現行法規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9條中,夜間開燈相關規定主要如下:「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另外樓上有人提到,沒有拍到頭燈所以檢舉失敗的部份,只能說修法的立委不知道在幹麼...原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在民國94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關於夜間燈光部份是長這樣的:「汽車行駛時,遇有左列情形,應依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使用燈光。如市區照明清楚時,使用近光燈。」「應使用燈光」這四個字,搭配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的第二項解釋剛剛好。頭燈尾燈牌照燈...統統要開,一個都跑不掉。不開被拍到,就準備吃罰單吧!結果修完後,哇哈哈,直接寫死只要開頭燈就可以了??!!而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裡面,沒有寫明尾燈需要跟頭燈連動喔!!! ◎_◎所以,請記得把對方沒開的頭燈跟車牌拍下來喔!樓上只拍尾燈就檢舉成功的例子,就看裁罰者認不認定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到現在還是有效的。(反過來想,檢舉失敗的話,或許可拿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的第一項,還有第二項的連動解釋部份,回覆回去試試看)PS:「燈具故障未修復」跟「沒有開燈」是兩回事。所以看到夜間尾燈沒亮,選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是治不了的,大概會要車主去驗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