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0101 wrote:這名學生過馬路的地...(恕刪) 機車的錯啊,應注意而未注意,那是國家未來的棟樑,罵人還消音就是教養不夠的證明啊。光看影片車速,就超過50公里了,市區明明就是規定40公里,而且機車不鑽來鑽去,怎麼會發生這種問題。好險人沒事,不然告到機車傾家蕩產,還被肉搜PO在01上。
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有部分錯誤大約三分,小朋友任意穿越雙黃線未行走在斑馬線上的錯比較多大約七分,但是騎士罵了小朋友消音我看應該是三字經,騎士也犯了公然侮辱罪,事故沒發生,也代表沒有肇事事實,騎士三字經比較輸面Wind_Halbert wrote:機車的錯啊,應注意...(恕刪)
akik wrote:有人貼法條了但是建...(恕刪) 看了影片最近斑馬線距離在100公尺內這是小孩的錯!說個實例吧!一位醫官出勤在路上撞到穿越馬路之行人道路跟影片中差不多寬度只是在鄉間所以沒什車輛被撞者家屬就如大大所述理由提出因事發點未設斑馬線行人可穿越馬路反而告醫官應注意而未注意(被撞者當時送院時腦漿溢出、對外界刺激無任何反應,昏迷指數三(不會寫0))還好法官去查發現距離事發地點不到100公尺就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因而判被撞者(行人)輸題外話當然道義上醫官還是包了慰問金且那位行人後來除了有點尿失禁其他都很正常醫院判斷是因為他喝得太醉所以對外界刺激無任何反應也是如此沒讓受傷的痛刺激血管收縮加劇與免疫反應不然連腦漿都溢出理論上活不了或後續復原狀況會很糟交通工具行駛要注意行人也要有自覺真的不要認為行人最大(在澳洲時,行人在穿越道或特定穿越區段(如校園或購物場所道路上有閃電標線區)有優先路權,撞到就直接吊銷執照(法律另計)但是,如果像影片中直接穿越道路,行人會被當成獵物,撞死是不用賠的(行人自己放棄生命權))
Cornelius wrote:看了影片最近斑馬線距...(恕刪) 建議可以貼一下判決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行人穿越「路口」跟「道路(專指直線段)」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我前樓所述再提到一點有關立法技術的問題給大家參考法條規定斑馬線100公尺內穿越道路是行人違規但是行人「有無辦法(能力)」目視到100公尺範圍有斑馬線是個問題目視到有斑馬線,「有無能力」判斷是100公尺內外,又是個問題這個就是99公尺與101公尺,2公尺差別內卻有違法與否的極大差異這個立法有無問題呢?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