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 for sale wrote:因後方車子行車記錄器拍下時。你女友在路口時有否減速留意交通狀況如是有死角擋著你女友視線的話都比較好說如沒有視線被擋的話。有可能會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變得可能要負責3成責任...(恕刪) 轉彎車VS直行車,直行車最大,你說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法條已經改掉了版主女朋友的狀況,轉彎車無庸置疑要負100%責任我去年10月也是遇到跟版主一樣的車禍,警察的初步分析表也是寫對方轉彎車負全責
傑洛米168 wrote:轉彎車VS直行車,直...(恕刪) 交通部資訊好像沒取消第94條還在http://www.motc.gov.tw/ch/home.jsp?id=35&parentpath=0,5政府回應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應注意 未注意」條款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以前騎機車的時候,常遇到,還出過一次車禍。這種自殺式轉彎的開法真的是害人害己!現在開車還是偶爾會遇到,通常給我遇到,不管他是開多好的車,我絕對不會給他面子!你讓我急煞,我就停在你面前,讓你走不了,等後面的車子跟上來之後,你就不用想轉過去了!這種不懂禮讓的人,也不值得我以禮相待!共勉之!通常我還會叭死這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