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樣稱作 "肇逃" ?難道撞壞巷子花盆,也叫肇事逃逸?

我有處理過肇事逃逸事件.
我女兒被車撞.3天後警察通知找到人.
那是在台中
連同醫院急診室台中跑了4趟.
最後上法院.也是在講和解
我知道不和解法院先判一個月刑責

simon945168 wrote:
如果肇事逃逸在民法...(恕刪)


但是,前面我有提出"道交"內文中一段文字:(可見道交是有這個名詞的)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看來"肇事逃逸"的意思與第一項不是同項,顯然應該指內文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才對呀!

→→→

意思就是說:

1. 有傷亡,處刑法及道交處罰。

2. 無傷亡,處道交處罰及?(我還沒查證;總之,要賠就是了啦)
pony721111 wrote:
而警察開出的紅單叫行政罰(罰單),ferret1234大說的,罰單中寫的就是單純的陳述事實文字,跟刑法的罪名沒有關係。...(恕刪)



您比較瞭解法律,應為正解,佩服!

但,我的疑惑還有:那個新北市"處長",顯然不是口誤,因為他說"就是構成肇事逃逸"。(雖然字幕少打了一個字)
比較正常的情況應該是馬路不能停的如此擁擠,台灣停車太寬鬆,常常是馬路被路邊停車佔用了一半以上,車主真的是倒楣。將來如果台灣有進步,馬路能正常的淨空,機車消失,就比較不會有這樣看來不合理的事了!

pony721111 wrote:
除了行政罰之外,行為人也負損壞賠償責任,若沒有與對方和解,花盆所有人可以提告民事184條侵權行為


不懂法律,但之前有在傳在路邊的箱子不要動,動了就會有人跳出講裡面的東西損害要賠償

我是覺的有爭議,這一類東西就不應該出現在路上,如果告侵權可以成功(當然可以提告),那我也買個爛爛的蘭花放路旁,看哪個倒楣鬼撞到再高價索賠~
肇事逃逸有分刑法和道處兩種

2F PO的不是很簡單明瞭了嗎?

怎覺得這棟樓有一整個鬼打牆的FU...

看了一下影音內容 有看到警察是開哪一條
看來應該要分段閱讀



第六十二條(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沒有依規定處置 所以要罰錢 如果逃逸 扣駕照1~3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車子能開 不移往旁邊 阻礙交通 再罰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如果有人受傷,且隨意移動證據 再罰 如果雙方同意移動 不在此限)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如果是有人受傷 而逃逸 吊銷駕照 可重考)
(如果是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吊銷駕照 不可重考)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你已經逃跑了 警察叫你來你不來 扣汽車大牌1~3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所以此案件警察要開罰單 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單純只是開罰單的部分 無關刑事民事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且看了此條文也長知識了



pony721111 wrote:
首先,撞壞一個花盆...(恕刪)


那麼請教pony721111大大,


1. "道處"第62條的"肇事",有沒有那條法律或法規定義呢?

其實我的問題就相當於:

假設,路旁機車及花盆的停放或放置都沒違法,那麼撞壞機車與撞壞花盆都適合使用"道處"第62條嗎?機車與花盆地位相同?撞壞花盆叫不叫肇事?(先不論您說的"肇事遺棄",是針對是否"肇事"而討論)



2. 又假設另一個情況,若撞傷了對方且逃逸,那麼是否 刑法 + 道處 一併罰?

即:吊銷駕照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加上民事賠償?



3. 根據1樓聯晟法網的解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那麼新聞中撞壞機車跑掉,連人都沒受傷,顯然並不叫"肇事逃逸"。是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處長亂講?還是那個法律網講錯?

(我想處長屬官員,應可公評)



純粹想釐清一些狀況,感謝!
yyfroy wrote:
那麼請教pony72...(恕刪)


那你覺得該用什麼名詞比較好?

換一個場景來說好了,你開車撞到對向來車但被撞的車內沒有人受傷。你只下車看一下後沒報警也沒留聯絡方式就離開,這個在你的想法是屬於肇事逃逸嗎?

yyfroy wrote:
. 根據1樓聯晟法網的解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那麼新聞中撞壞機車跑掉,連人都沒受傷,顯然並不叫"肇事逃逸"。是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處長亂講?還是那個法律網講錯?...(恕刪)


法律網沒寫錯,處長也沒亂講...是你把兩件事混為一談了

法律網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刑法肇事逃逸

而處長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屬於道交條例肇事後逃逸這樣一個行為

這樣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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