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應該要分段閱讀
第六十二條(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沒有依規定處置 所以要罰錢 如果逃逸 扣駕照1~3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車子能開 不移往旁邊 阻礙交通 再罰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如果有人受傷,且隨意移動證據 再罰 如果雙方同意移動 不在此限)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如果是有人受傷 而逃逸 吊銷駕照 可重考)
(如果是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吊銷駕照 不可重考)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你已經逃跑了 警察叫你來你不來 扣汽車大牌1~3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所以此案件警察要開罰單 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單純只是開罰單的部分 無關刑事民事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且看了此條文也長知識了
pony721111 wrote:
首先,撞壞一個花盆...(恕刪)
那麼請教pony721111大大,
1. "道處"第62條的"肇事",有沒有那條法律或法規定義呢?
其實我的問題就相當於:
假設,路旁機車及花盆的停放或放置都沒違法,那麼撞壞機車與撞壞花盆都適合使用"道處"第62條嗎?機車與花盆地位相同?撞壞花盆叫不叫肇事?(先不論您說的"肇事遺棄",是針對是否"肇事"而討論)
2. 又假設另一個情況,若撞傷了對方且逃逸,那麼是否 刑法 + 道處 一併罰?
即:吊銷駕照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加上民事賠償?
3. 根據1樓聯晟法網的解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非肇事逃逸"。
那麼新聞中撞壞機車跑掉,連人都沒受傷,顯然並不叫"肇事逃逸"。是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處長亂講?還是那個法律網講錯?
(我想處長屬官員,應可公評)
純粹想釐清一些狀況,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