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kman72 wrote:
危言聳聽...第一...(恕刪)
也就是說,是同車道?不同車道的不是?
但是法規沒明寫啊!
我當時,是跨越車道超車的啊!
我超守法,自從不帶行照免罰後,唯一罰單就是那張。(車放行照,被偷時還附贈證件?早年就是無論如何都不肯尊守這條。)
所以我永遠記得,那一次。
當時在台17,因為是十二月,雖然太陽很大,但是不會太熱,我為了省油所以關冷氣開窗。
發生在一個紅綠燈,我前方是警車。
停紅綠燈時,警車為了遮陽,就不管距離前車還大約十台車的距離,停在混凝土車旁可以遮陽,但我開窗的就很吃油煙,大家知道老一些的大車油煙很嚴重。所以我打方向燈從他右側超越。
然後那個台南市南區喜樹派出所的,很不爽有人這樣超他吧!就把我攔下了。
先攔,再找麻煩。
說我倒車沒打雙黃燈:我沒倒車。
說我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我有打。
說我開機車專用道:路上面寫的是機車優先,沒寫專用,何況剛剛沒機車,沒有優先問題。
他就停下來翻,一本規則一條一條找。
找了老半天不放人,路邊一個當地居民都看不下去,罵警察,警察說要辦那個人,我告訴他「別罵警察了,你剛剛沒正面對著,所以他辦你的話,我可以作證說你是罵天罵地。」
後來那警察找很久,終於喜孜孜的說找到了,「右側超車」,還拿本子給我看,問我還有什麼話說。
那上面,沒有寫說是同車道才違規啊!我當然沒話說。
你說同車道才是違規,但條例裡面沒寫啊!
同車道超車?我還沒那膽量與技術咧!
你說同車道才是右側超車,警察說只要右側超就算。你說的算還是警察說的算?
所以守法一定就不吃罰單?
錯了!
警察不高興的話,慢慢找,總能找到沒寫清楚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