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可以申請釋憲

其實上次就有一篇,被檢舉者提出訴訟主張影片是偽造的,檢察官請檢舉者提出原始檔,不知後續如何...
其實很簡單,提不出原始檔就撤銷罰單結案,原始影片經鑑定未經變造就直接駁回乖乖去繳罰單,若是影片有變造則檢舉者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判三年以下徒刑,檢舉是志工沒有獎金的,相信沒有人會冒著三年以下的徒刑偽造影像,這種事情要釋憲,應該是有點困難

oyc4388 wrote:
其實上次就有一篇,被檢舉者提出訴訟主張影片是偽造的,檢察官請檢舉者提出原始檔


這種虎爛的新聞你也相信?

還檢察官?

交通違規申訴到法院,都不會有檢察官啦,笑死我了!

我看過3千多篇判決書,都沒有法官說要檢舉者拿出原始影片喔,

全部都是法官要違規者拿出造假證據,愛虎爛的人真多,


要我放100篇判決書嗎?

喔喔喔
你趕快上凱道抗議絕食要求釋憲啊
真是迫不及待等著看笑話呢~
哈哈哈
只是檢舉你而已 又不是判刑?
檢舉後不是會有相關單位處理和判定是否成立?
這樣就要釋憲的話......會不會太over了?
已經有法管看不下去了真的是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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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02:27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潘舉自己曾經手案例,一名翁姓男子去年在高雄騎車與人擦撞,被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單,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訴被駁回;他親自觀看警方交付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只見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

潘函詢警員是否到現場,警方說沒有,影像是擦撞另一方提供,沒有進行任何調查;潘再問高雄市交通局,結果交通局同樣函詢警方,再以警方回覆內容回覆法院,根本沒有進一步實質調查。

潘長生說,許多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機關所謂調查,就是發函警方,警方說沒問題就沒問題,申訴當然駁回;這是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調查義務,恣意對人民裁罰,澄清責任轉由人民自力救濟負擔,根本未貫徹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權益。

類似情形桃園也有案例,王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中山高汐五高架路段,到了因路肩通行終點,因是上班尖峰時段主車道大塞車,無法切回主車道,被後方車主檢舉,警方依「行駛路肩」開罰四千元。

王姓男子認為,當天下閘道的車輛回堵主車道和路肩,設「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也無法改善,這是設計上的缺失,「會害堵在車陣的駕駛人都吃罰單」。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確實大批車輛塞在路肩車陣中,「一大票駕駛人都違規」。

法官認為,警方只開罰被檢舉的一人,簡直是「讓民眾利用行車紀錄器自我相殘」,以路肩通行終點設施有瑕疵判決撤銷。

潘長生也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

潘指出,翁姓男子的罰單拖一年半才被撤銷,其他案例民眾討公道也都花上半年、數個月;最後雖勝訴撤銷罰單,也不高興,因為已耗費心力、時間、交通支出,甚至薪資;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維護自己權益。
CLA45 AMG wrote:
法官認為,警方只開罰被檢舉的一人,簡直是「讓民眾利用行車紀錄器自我相殘」,以路肩通行終點設施有瑕疵判決撤銷。


法院認定,檢舉請務必檢舉一整排喔。

終點設施有甚麼瑕疵趕快去改,監察院可以盯一下嗎?
重點是下面這句。
潘長生也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
我比較好奇的是釋憲聯署有幾人了?

CLA45 AMG wrote:
重點是下面這句。潘長...(恕刪)


一直講釋憲,

交通違規者就是現今的垃圾毒瘤,快去釋憲吧!

違規達人跟愛違規的快點上新聞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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