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這種東西,不是誰對誰錯,只是你想不想用而已,因此他說要告你不代表你一定是錯的.你也可以看一個人不爽告他任何罪,只是會不會成立而已,因此告只是一種人人都可以用的權利.在國外"告"這個動作只是一種商業行為.
此種事最怕懶和怕事,當此種人知道你有這現象時就會咬著你不放,越怕就咬越大力,你跟對方說:如果對方不賠醫藥費你就告他,其他免談,有什麼事就跟法官說(重點是"不要" 講 "理"..學他),他就會說此事算自己"衰",重點是對付此種人要簽"和解書"並聲明放棄告訴權利,否則來一招六個月的追訴期過期前的搶告賤招,那就有的玩了.
那版主如果是懶或怕事,那就花錢消災吧.-->其實我身邊幾乎這種人居多,問了一堆,什麼事也沒有做,最後就苦主自己吃下去.
2. 若對肇責有疑慮,可自費向車鑑會申請肇責鑑定,一方面讓對方知道責任在誰不是她說了算(以此案來看,對方阿桑肇責比例明顯較大),二來若日後真的對簿公堂,此鑑定報告亦可為法官參考之重要依據
3. 有關申請調解的部分,即便上次尚未正式開始調解程序,委員們即被對方阿桑氣到退席離去,應仍可向公所詢問要求做成紀錄,這對日後證明樓主並非無誠意調解有相當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