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mann wrote:
我也不解,毫無遇見可能性,又何來過失?
請大大能闡述~
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與「大車理應禮讓小車」。
很誇張,對不對?
因為判決有沒有錯的人,並不是法官,也不是當下來現場的警察,而是其他人。
所以下面兩位擔心的點,並不是沒有可能。
yoshiyoyo wrote:
機車還可能告你過失傷害 要你賠償
raymond0322 wrote:
還好你有裝行車紀錄器, 不然機車硬要栽贓你, 你準備法院跑不完
台灣法官還會判你過失傷害罪, 要賠償機車騎士百萬, 再加一個前科紀錄
而以個人經驗,就算有行車紀錄器,樓主還是有機率會被判需要負起部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