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說要達成結論或認知前請先加了解執照意義
以及車禍事情發生的直接與間接關係
不要只會選擇性的用兩分法或無限上綱牽拖法來解釋
「可能性之一」不等於「就是」這兩者不是等號
相對關係並不是絕對關係
所以要解釋時就不要只用等於(絕對)來成立
「無執造」可能不懂交通規則不熟駕駛技術
但不表示該車禍事件就是因對方不懂或不熟等直接關係導致
有很大機率也會摻雜其他因素綜合或甚至其他才是主因
如環境天候或人為應變粗心甚至只是有照自身行為所引起
因此某方無照於否對於車禍單一事件中之責任
有可能是相對關係而非絕對因素
既然兩者不一定是絕對關係
你就不能用直接等於不問事實就加諸其上將責任全歸於此
也不能用他人不相干此事件之過錯掩飾忽略其他因素
不然會陷入死胡同用無限上綱法牽連一堆似是而非因素進入
無節制就會衍生變成他父母不生他就不會產生這次車禍等結論
這種看似有關卻實則無關之詭異邏輯論調存在
那是因為這種邏輯其實是個人預設前提(目的)下的主觀產物
不問事實原因與否已預設無照才是主因
常用的說詞簡單假想推論兩分邏輯就是...只要怎樣就會(不會)怎樣公式
這不是客觀地追究討論車禍事件中「事件發生的未知原因」
在其他法律條文中會看到如此霸道設置(不論首從一律視之)
但在一般民事糾紛中不會特意如此設立
因為會產生過多後遺症方式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