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端看你認為這口氣要花多少?
跑法院,通常要花一年,然後請十次假。

最佳,只賠對方單據及實際休養天數*1000
次佳,法院緩刑+只賠對方單據及實際休養天數*1000
不佳,判刑1~6月或罰金3萬~18萬,通常1~3月
+只賠對方單據及實際休養天數*1000

衡量一下得失,總之先和對方談談,不用預設立場。
s715124 wrote:
目前是對方在人損部分就診費用應該在1500左右,請假應該是1-2天,財損部分是0。
我會請保險理賠人員再嘗試和解,也請保險那邊法律顧問幫我評估看看我這案子該如何處理,實在無法處理,就依照對方的程序走吧。...(恕刪)

你真的想的太單純了~

也不想想你們當初想用 3600 的紅包跟對方和解
對方就已經擺明告訴你們金額嫌太少了不是嗎?

s715124 wrote:
我們並善意提出和解,打算包3600元給對方和解,但對方希望金額高一點...


還有
你要請保險理賠人員再嘗試和解?
這是在「請鬼拿藥單」嗎?

說難聽一點
保險公司巴不得你們上法院
因為保險公司只負責賠民事
而民事法官判賠的金額應該會最少

而你太太會被告上刑事法庭而被判刑
那都是你家的事
關保險公司啥事?

---

如果和解不成
你太太會被告上刑事法庭

太太需要請假好幾次跑調解跑法院
當庭被檢察官與法官訓斥

因為你太太是肇事者
過失傷害也是事實
屆時你太太應該會被判刑事的過失傷害罪

如果判一個月刑期的易科罰金是3萬元,三個月是9萬元,繳給國家(不是繳給對方)
而你太太還要背一輩子的前科!

但這事還沒完
民事賠償會另外提告
你們需要繼續會跑民事法庭
所以你太太還是需要繼續跟公司請假,繼續跑調解,跑法院

假設最後法院判賠有單據的財損1500元
這部份則會由保險公司幫你出

-----

算算最終你們口袋會付出30000-90000元(給國家)
但這還不含你太太需要陸陸續續請假好幾天的薪資
你可能也要一起請假陪太太
兩人一起請假成本一天算2000好了(搞不好還會因為請假而影響考績與獎金)
你們來來回回跑法院的規費,交通費,餐飲費,油錢,停車費...(一天算1000好了)

對方一樣要跑法院
但可能才實拿1500元(應該由保險公司負責)

-----

所以

我很懷疑你們是否認真算過和解不成上法院的背後成本沒有?

jackgn3333 wrote:
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端看你認為這口氣要花多少?
跑法院,通常要花一年,然後請十次假。...(恕刪)

+1

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所以才會有人會感嘆這句話:「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

HermesParis wrote:
你們真的想的太單純...(恕刪)


對方不用跑嗎?
你如果想說你耗時間對方也要耗時間的心態你就去吧,對方耗時間是為了拿錢,你耗時間是為了付錢?
為了爭一口氣就去吧!
大家只是經驗談,錢付一付,把剩下的時間拿去賺錢補回來不就得了!
樓主你在此爭一口氣有啥用?版上那麼多人已經很清楚明白的告訴您,如果體傷車禍不和解,上法院後有肇責被告方肯定的下場,這都是事實,但是看來樓主還是不太認同,這裡建議樓主還是去找位律師,請律師提供建議好了!
如果只是輕微碰擦傷, 小弟會請對方提出當月或上月分薪資證明(全薪), 然後計算2-3天的工資給對方另外車輛維修費及醫療費用照實際金額計算(此部分由保險公司處理), 若對方不答應則就表態寧願繳罰款及跑法院也不願意提供超過(不合理)的賠償
s715124 wrote:
對方不用跑嗎?...(恕刪)

當然要跑

但對方跑法院有賠償金可拿

你們跑法院不但要付出更多時間與金錢

最後還會被判刑,還要背負前科!~~

所以
你們高興跑法院出庭就去跑吧!

或許你還會因此跑上癮
跑出樂趣
跑出嗜好!

突然發覺自己多去法院跑跑對身心健康會蠻有幫助的!

說真的
既然心中有委屈
不如大大方方的據理力爭

比方說你提出的看法
對方在你方倒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因此本次事故肇責需重新判定
這也是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來講

畢竟正常人看到前方倒車不會視而不見
好歹也要按個喇叭示警
更別說摩托車本身機動性這麼高
要後退也只不過腳滑動一下罷了
30-50公分的距離還不夠他做出反應?
那麼到底他在幹嘛?
滑手機?
還是刻意在等待這個時機?

說真的你要指控他蓄意製造事故斂財
邏輯上都合情合理

現在的法官已經不是過去死背條文的那群人了
從許多新聞的判決都能看出法律是有彈性的
建議可以從一些免費的律師資源下手

台灣這種獅子大開口的社會風氣真的要改
許多人好手好腳的正當工作不做去搞這些偏門
欺負善良老實的老百姓實在惡質

祝樓主事件處理順利
不該給的一毛都不用花到
Wreak wrote:
說真的
既然心中有委屈
不如大大方方的據理力爭

比方說你提出的看法
對方在你方倒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因此本次事故肇責需重新判定
這也是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來講


畢竟正常人看到前方倒車不會視而不見
好歹也要按個喇叭示警
更別說摩托車本身機動性這麼高
要後退也只不過腳滑動一下罷了
30-50公分的距離還不夠他做出反應?
那麼到底他在幹嘛?
滑手機?
還是刻意在等待這個時機?

說真的你要指控他蓄意製造事故斂財
邏輯上都合情合理


現在的法官已經不是過去死背條文的那群人了
從許多新聞的判決都能看出法律是有彈性的
建議可以從一些免費的律師資源下手

台灣這種獅子大開口的社會風氣真的要改
許多人好手好腳的正當工作不做去搞這些偏門
欺負善良老實的老百姓實在惡質

祝樓主事件處理順利
不該給的一毛都不用花到

這邏輯真是好!

依你所見樓主應該要告對方「蓄意製造事故斂財」才對!

大家等著看雙方互告的結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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