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回收,感謝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的觀念真的是...(恕刪)



首先,過路口慢車道看成混合車道是我的錯誤,上面回覆也感謝版友指證了,不回去更正也是遵重大家討論過程,晚點會回頭加註錯誤態樣部分。
第二我開車12年,只在前2年收過3張罰單,近10年完全沒有,本持防衛駕駛心態也沒有發生事故過,感謝你的關心。


左轉專用道當然不能直行,我有說過原A對A嗎?我只有看錯C,說出原B對B、原C對C的看法,也才進而再提出普通重機的直行路權跟自小客車的直行路權是否對應車道不一致之問題。但這應該都不影響賓士車駛入B車道之路權大小,我截圖標示也僅是讓大家方便討論。要指責別人不懂標誌標線前,請先把他寫什麼看清楚好嗎?
再者,非對稱車道數路口,在路口時的直線車道路權,如果交通規則有那麼明確的定義,就不用浪費大家時間討論。
要討論的是,如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3款(感謝chang2520),其中的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他的直行車道,應該如何認定解釋?


路權就是可不可以、能不能、是否有條件等。
照大家討論的觀念,原B車道(賓士車)到底是"應"駛入A車道還是"得"駛入A車道,如果法規有明確規範,那駛入B車道就是侵犯其他車路權,但今日就是沒明確規範前述行為是禁止行為,才討論兩車道過路口後欲駛入同一車道,誰才有優先路權。如果樓主所指廂型車是在賓士車右後方狀態駛入路口,B車道是他的直行路權,那賓士車不讓就是逼車、迫使他車讓道的禁止行為;如果賓士車駛入路口後,發現A車道壅塞回堵,那能不能駛入B車道?還是只要看到右側有車輛(自小客還是普通重型機車均同)都必需禮讓?亦或者,原B車道(賓士車前)遭轉彎車輛違規佔用,那原B車道(賓士車)在變換至原C車道(箱型車位置)後,能否直接駛入A車道?但實際上,警察只會看你是否能預見事故發生、是否互為前後車關係、是否有違規或競速行為等。再強調一次,如果駛入路口有明確的車道概念,就不會有我前面貼的新聞,貼個法條大家也不用多費唇舌。

另外,光憑樓主提供兩張照片,過路口後C車道為慢車道是明確的,直行方向之小客車不得駛入佔用,如光明路右轉進入復興路一段欲直行之小客車駛入慢車道,也就違規了。當然樓主假設亦為直行車,亦不是本次重點。

chienchenghung wrote:
這個路口應該要有兩組燈號才對.
一組對應1.2.車道.
一組對應3.4.5車道.


這個案例還有對向車道的時相要考慮,對向車道是跟圖片裡2、4、5直行車道時相同時(沒有左轉時相亦禁止左轉)。所以不能照你建議的時相調整,因為會有直行車轉彎車衝突點產生。除非再增加一個時相,不過這個路口已經有4個時相了,再增加會造成車道回堵。不過我本意只有要討論多車道駛入同一車道的路權,所以就不臚列該路口的所有時相了。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若有開車......
絕對是一顆移動式的不定時炸彈 !!

原本的三寶字眼可以留著不用修啦,法院有認證免驚。 連結

最後,駕駛人的「你應該讓我的」的心態跟行為,往往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更何況是條例跟規則都沒有明確禁止之行為,如何能要求駕駛遵守?相信大家指導家人或小孩駕車,遇到本案情形也不會跟他說,賓士車應該要讓你,別怕,切(超)過去,防衛駕駛跟互相禮讓才是安全駕駛之上策,以上是開了2年道安後,看了一些A1類事故後的心得。

fangko1688 wrote:
話說台灣真的超多這...(恕刪)


我是一直搞不懂,為什麼內車道的車輛一過路口就自動變外車道,我在外車道的差點跟柱子玩親親!
以下照片來自Google的地圖,圖內車輛跟車號與本文無關!




在提供一個案例供討論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3款的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如何定義?

過路口前: 1左轉道 2直行混合車道 3機慢車優先道 4右轉專用道


過路口後 (不贅述):


直行車輛如何對應?由左至右2對A、3對B?所以2駛入B是錯誤觀念?
或許誠如 chang2520板友 在10樓引述之交通部函釋,第102條第一項第3款僅適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吧。

我還是重申在11樓時提過的看法,現行法規對路口變換車道無罰則,僅能用前後車、依序、逐一的禮讓概念讓駕駛遵循,無論2輪4輪。

Masasuke wrote:
樓主照片地點在台中...(恕刪)


這種路口如果發生車禍,要討論肇責,有的灰喔

兩造車輛的速度,誰前誰後,號誌狀況

如果又剛好發生在沒有標線的路口,又更麻煩了

真的像前幾樓大大說的,最高原則就是不要有任何碰撞

大家在這種環境訓練久了,都變成像之前有人發過說的,

台灣駕駛擁有特殊駕駛技能,請盡量遠離

我是主張以車道數相同下,過路口應以車道延伸來對應(因為道路不會完全筆直),就像是三條水管一樣,左轉的水管已向左了,剩餘的兩條水管經過路口後應該還是保持原來的兩條水管,互不侵犯直行路權,除非特殊情況(塞車,有障礙物)不得跨越或變換車道,也就是說左轉車道已沒有直行路權,因此內側車道的車輛(賓士)過路口後應進入A車道,外側車道的車輛(箱型車)過路口後應進入B車道,這樣車輛流速才會高,碰撞率才能降低!
蟲爸爸 wrote:
我是主張以車道數相同...(恕刪)





樓主的建議理論上是可行,但以通則來說,例如限速70的省道,要過路口前還要先判定車道數,再決定”應”走的車道也太危險。在沒有輔1標誌下,左轉車靠左、直行走中線、右轉及慢車靠右,應該是比較直觀的駕駛觀念。不然光車道數相同如何判定就有爭議了,如果都自小客可能還好,要是遇到車種不同像是自小客車跟機車爭道,以路權而論雙方平等。像是我在23樓貼的案例,2、3車道過路口的延伸直行車道,是對應A跟B還是B跟C?兩車如均要駛入B車道而發生碰撞,警察不會就2車道應走AB道或BC道等來判定肇責,而是凡直行車輛均有駛入B車道之路權,路權一樣下再判肇事主因。
不過樓主貼的2個例子我還是會建議內車道往內開讓一下啦(同在4樓回覆時之意見)。
原文網址: 軍卡 vs.瑪莎拉蒂!警方鑑定結果神逆轉 150萬賠償逃過了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80426/1157650.htm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組長李安景說,根據  
交通規則「現場3線道縮減為2線道」,開中線直行的軍用貨車有主要路權,瑪莎拉蒂要禮  
讓、保持安全車距。因此這場車禍瑪莎拉蒂才是肇事主因、軍卡是肇事次因,責任佔比是  
八:二,結局大逆轉。 
————————————
最近這個新聞事件值得借鏡用來檢核本文之前討論方向,雖然還是要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結果比較值得參考。
據新聞引述交通組長說法,現場是把左轉(專用?)道也算成一個車道,所以才有道路縮減的結論。
跟本篇文章之前討論的方向 ”左轉道沒有直行路權所以沒車道對應關係” 有很大的落差。
該組長似乎是認為兩車併行下,外車道要禮讓內車道的規定來引援。

Masasuke wrote:
原文網址: 軍卡 vs...(恕刪)


警察講的不一定正確,還是送鑑定再下結論。
Masasuke wrote: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組長李安景說,根據
交通規則「現場3線道縮減為2線道」,開中線直行的軍用貨車有主要路權,瑪莎拉蒂要禮
讓、保持安全車距。因此這場車禍瑪莎拉蒂才是肇事主因、軍卡是肇事次因,責任佔比是
八:二,結局大逆轉。




在法規文字敘述上有兩個字很重要 !!

" 同向 " !!

" 同向 " !!

" 同向 " !!

例如 "現場同向3線道縮減為2線道" !!



"執法單位" 的意思是說 "左轉專用道" 其實是劃好看的 ??

所以 "左轉專用道" 其實也是可以直行的 ??



難怪常常看到有人在 "左轉專用道" 直行 !!

原來 "執法單位" 已經背書認證過了 !!

以後在 "左轉專用道" 直行被檢舉開單.

可以用這個事件申訴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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